南台灣首件國民法官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曝光

高雄高分院外观。记者张议晨/摄影

高雄王姓男子涉嫌杀死林姓同事,被桥头地检署依伤害致死罪起诉,一审被国民法官依伤害致死罪判刑9年,为台中以南首件审结的国民法官案,检方、王男均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公布判决理由,认为国民法官并无违背经验法则、法令,尊重一审量刑,驳回检方、王男上诉。

王男不满林姓同事工作没做完,去年1月12日下午4时许和林男爆发口角,王拿起地上长88公分的铁棍,朝林男左胸以上部位痛击,林男倒地后送医急救,4天后不治,检方侦结后,依伤害致死罪嫌起诉王男,适用国民法官法审理。

桥院选任6位国民法官、4位备位国民法官参与审判,合议庭考量王男在侦查、审理中认罪,并向被害人道歉,虽想以35万元和解未获同意,综合事证、背景后,判王男9年徒刑。

检方、王男不服上诉,检方主张王男侦查中供述不实,也未曾探视林男,毫无悔罪真意,不适用自首减刑规定,具体求刑11年10月;王男主张依司法院量刑系统,他合理量刑区间应在5至7年10月,应处4年6月较为公允。

高雄高分院今宣判,合议庭认为,依据国民法官法制度,即便合议庭心证请向其他结论,若国民法官无违背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仍应尊重原审判断,才能充分尊重国民法官所反映的国民法律感情。

合议庭认为,一审认王男符合自首减刑规定,并无裁量滥用情况,虽原审未审酌王男于判决后持续支付赔偿,但经调查后,林男家属实际获偿金额仅增加6000元,增幅微不足道,国民法庭量刑并未违反正义。

至于量刑部分,合议庭认定,王男所举的合理量刑范围在量刑系统里仅4件,但量刑系统有其限制,尤其键入特定检索条件,导致案例仅剩个位数时,更应避免个别性数据误生权威、定锚效应,综合事证后,国民法官量刑并未违背法令、经验法则,不予撤销改判,维持原审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