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IFRS永續準則的 碳揭露規範

【文. 王怡心】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基金会在2021 年 11 月下旬,成立国际永续准则理事会(ISSB),并于去(2023)年6月26日首先发布两项关键的永续揭露准则:第 S1 号「永续相关财务资讯揭露之一般规定」和第 S2 号「气候相关揭露」(IFRS S1&S2)。S1 提供一个架构,要求个体揭露其价值链中的永续相关风险与机会;S2 则专注于规范个体揭露气候相关的风险与机会。准则基于气候相关财务揭露建议(TCFD)架构的四大核心要素:治理、策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与目标,借由两个准则可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评估企业的永续风险,推动全球永续资讯报导的一致性,进而支援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目前已经有多个国家金融监理机构宣布采用 IFRS永续揭露准则;金管会也于去年8月17日宣布我国采用 S1 与 S2,预计未来会有更多国家金融监理机构跟进。由于 2050 年净零排放是全球共同的目标,本文重点在于探讨这二号准则对碳揭露之规范,特别是针对排碳大户行业的碳揭露相关指标。

碳揭露相关准则规范

说明气候变迁因应策略

在 S1 准则中,关于碳揭露的内容,提到企业需要解释气候变化等永续性风险和机会,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分别对其财务健康、经营绩效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制造传统餐具公司发现,因为减碳行动促使消费者偏向采用环保餐具,导致其某些免洗餐具产品需求下降;因此,该公司需要说明因应气候变迁的对应策略,例如可能需要关闭某些免洗餐具工厂,并解释这对受关厂影响的员工和当地社区的影响,以及对资产耐用年限和资产价值减少的评估影响。同时,企业还要描述在制定对策时考虑的各种替代选项,以及采用甚么方案来因应这些风险与机会。

由于 S2 准则内容有多项条文与碳揭露相关,在此提出重点说明。当进行气候相关风险分析时,企业应从可靠的来源选择合适的气候变迁情境,包括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情境分析。选择设厂位置碳排规范的情境考量应基于合理的理由,例如考虑企业设厂所在地区的排放管制情况或是与国际气候协议的承诺一致。

企业在评估其对气候变迁的韧性时,应考虑所有合理且可证实的资讯,无论是透过质性分析,还是量化模型。例如,如果企业能够在不增加过多成本的情况下考虑多种碳价格路径,则应包括在分析内容中。企业需要揭露于一定时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并将各种温室气体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来报告;这需要参考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提供的最新全球暖化潜势值。

特别是参与投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商业银行和保险等金融行业,参与投融资活动时,会面临与这些财务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风险与机会。因此,该等金融机构需要揭露与这些活动相关的财务碳排放资讯,作为其范畴 3 温室气体排放揭露的一部分。高排放的交易对象或投资对象,可能因技术、市场需求变化或政策变动而受影响,亦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机会,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例如,投资于高排放行业的金融机构,可能因碳费或碳税增加、环保法规趋严而面临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应揭露与投融资活动相关的范畴 3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资产管理、商业银行和保险等活动的财务碳排放;其揭露内容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对总量,并细分为范畴 1、范畴 2和范畴 3的排放资讯,以及这些排放与投资规模的关联说明。这些资讯揭露帮助金融机构更有效监控和管理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会;并随时间调整其投融资策略,以增强对气候变化的韧性。金融机构能够更透明地呈现其对气候变迁挑战的回应,并向利害关系人展示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承诺。

【完整内容请见《会计研究月刊》2024.3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