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接轨IFRS 17 保险业准备金提存规范将修正
金管会指出,虽然接轨IFRS 17尚有2年多时间,但考量各种准备金的提存涉及大量精算假设及经验发生率,预告修正准备金办法可协助业者将相关参数、假设、衡量方法等纳入资讯系统建置考量,以利保险业在今年底前完成系统建置。
此次修正主要为新增法规架构,删除现行保费不足准备金及负债适足准备金提存规定,待接轨日起,原先业者提存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将并入剩余保障负债(LRC)中,并依保险商品性质不同,将分别适用不同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及应提存准备金。
首先,适用IFRS 17的保险商品,应依公报规定适用衡量模型计算剩余保障负债(LRC)及已发生理赔负债(LIC)后提存相关准备金,包含责任准备金、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同时删除现行保费不足准备金及负债适足准备金提存规定。
其次,适用IFRS 9的保险商品,应依公报规定计算金融负债后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质的保险合约准备金。再者,适用IFRS 15「客户合约收入」的保险商品,应依公报规定,计算服务合约负债后提存服务合约准备金。
最后,现行应提存的准备金,如于其他负债项下提存的外汇价格变动准备金、死利差互抵准备金、保单价值差额准备金等,以及于权益项下提存的重大事故特别准备金、危险变动特别准备金等,在接轨新制后仍应继续提列。
保险局长蔡火炎说明,准备金提列新制规定,保险收入将由现行的收取签单保费时一次认列的「现金基础」,改为于保险服务提供期间内逐期认列的「应计基础」,并于保险合约群组产生亏损时立即认列损失。
金管会预期,新制可改善现行侧重保费收入而产生市场过度竞争情形,促使保险业者由重视市占率调整为重视商品实际损益,并可引导保险业商品结构转型至销售具合约服务边际(CSM)的保障型商品,回归保险业核心价值,以健全保险业经营并保障保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