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队班长私自帮清2吨事业废弃物 遭判刑3年恐再丢饭碗
彰化市公所清洁队王姓班长利用职务之便,让同事儿子近2吨事业废弃物载至垃圾转运站倾倒,对方可省3万余元处理费,一审判王1年4月,缓刑3年、褫夺公权2年,王不服上诉二审,法官驳回上诉,可上诉三审。(本报资料照)
彰化市公所清洁队王姓班长于202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让同事儿子近2吨事业废弃物载至垃圾转运站倾倒,对方可省3万余元处理费,一审依图利罪判王1年4月,缓刑3年、褫夺公权2年;王上诉二审主张,褫夺公权导致他丢了饭碗,高分院认为,王处境虽让人同情,但法律规定无从拒绝,驳回上诉,仍可上诉。
二审判决指出,彰化市公所执行代清运废弃物但未包括事业废弃物,王受柯姓同事之托,协助其子等人于2021年3至5月间,将其事业废弃物载运倾倒在草子埔垃圾转运站内,共计9车次,达1.935公吨,图利柯男等人获免于支付合法清除处理机构费用,不法利益计3万7800元。
一审依图利罪,判处王姓班长1年4月徒刑,缓刑3年,条件是支付公库5万元,褫夺公权2年;王不服上诉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他主张,一审量刑过重,针对宣告褫夺公权部分有异议,认为导致他无法继续任职于清洁队。
二审认为,王虽犯的是图利罪,法定最低本刑仅1年3月,一审也审酌王犯后皆坦承犯行,图利他人金额也不高,且将堆置在垃圾转运站内的营建事业废弃物也全数载离,犯后态度良好,也符合减刑条件,一审判刑1年4月,刑度已属偏低量刑。
法官审酌,王所犯贪污治罪条例的共同对主管事务图利罪,应宣告褫夺公权,王指自己被褫夺公权后,无法在清洁队继续任职,固然值得同情,但法官仍需遵守法律规范审判,无从拒却法律之适用,驳回上诉,可上诉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