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官逼民反,百姓杀死朝廷皂吏近20人,结果却是县令被撤职查办

清代,潍县盐区产盐主要供应潍县、昌乐两地运销,销盐办法采用官督商销。官督商销导致官商勾结,哄抬盐价,官盐价格高于民运地盐价十余倍。

如潍县的西利渔村与昌邑县的东利渔村,仅一河之隔,盐滩毗邻,而食盐价格有天壤之别。同时期的潍县盐区盐民自营盐滩,值连年灾荒、生活贫困之时,沿海百姓只得靠身背肩挑盐篓,卖点私盐救急。

道光九年(1829),潍县、昌乐等县无商办运,当地官府在潍县城北关设立销盐总店,并在潍县的固堤、岭子、台底、富戈庄和昌乐县的昌乐、都昌、营丘、鄌郚分设8个大盐庄。寿光、临朐、益都也于道光十九年(1839)改由官府办运,实行分食派销。此后,官盐日贵。同时盐官、盐商、巡役之间互相勾结,营私舞弊,民众怨声载道。

光绪十四年(1888)农历十一月二十四日,潍县南眉村(今属坊子区眉村乡)村民王廷环之妻从娘家罗都屯回家,途中被潍县傅戈庄盐店巡役王鸿文撞见,王鸿文见该妇女颇有姿色,淫心顿起,以巡缉私盐为借口,遍身翻搜,肆意侮辱。

就在王鸿文认为该妇女不敢反抗,欲拖入丛林不轨之时,北眉村更夫辛林拾粪到此,路遇不平,将王鸿文打走。当晚,巡役数人将辛林绑架到傅戈庄盐店,私行吊打,逼迫辛林报出食私盐者20户,罚买三千串钱的官盐。

二十五日,王廷环之妻不忍无故受辱并连累辛林被打,领其侄子王小春到盐店评理。巡役拒不认错,反将王小春扣留店内。二十六日,盐巡王鸿文等5人到北眉村沿街叫骂,村民辛正福上前说理,盐巡动手打人,被辛小玉、袁福顺等10余人捆绑在三官庙的松树上。这日正逢南眉村集,围观者甚多,人人同仇敌忾。(可见在清朝,民众还是有觉悟的,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件事,使得营里社一带民众对盐店及巡役的数年积怨全面爆发。当天晚上,众人推举北眉村深孚众望的庄田董事辛可选出面,并散帖约集南眉村、北眉村、驸马营、辛庄、南邓村、北邓村、院上、下房等八村计议此事,焚纸盟誓,有祸同当。约定于二十七日晨,各村民众以撞钟为号,一起讨伐傅戈庄盐店。

二十七日晨,北眉村及周围7村民众上万人,手持铁镢刀枪,齐集北眉村,由辛可选率领,一齐拥向傅戈庄盐店门前论礼,要求释放扣押人员。盐店蛮横无理,盐巡王全贞、杨修长等竟向村民开枪,当场打死辛小玉,伤2人。民众气愤之极,冲进盐店,救出辛林、王小春,并将盐店25间房子放火焚烧,缉私委员刘世贤(从七品官员)、盐店司事张辅之、带巡李春浦、盐巡张连升等15人被当场烧死。盐巡王文生等4人在逃窜途中被陈小伍、王道远等推入潍河淹死。(此19人为盐巡人员,类似于现在的缉私警察)

事件发生之后,潍县将此事上报省里,请求派兵弹压,蒙古正红旗附贡出身的山东省巡抚福润,担心派兵弹压,会激起巨大的民变,于是将知县沈宝琼革职,任命周承瑞代理知县。同时,莱州府在潍县设考院专门处理此案,先后逮捕为首暴动之人辛可选、陈小伍、袁正存、赵文才、房小盈、王逆远、于乃修等数人。

辛可选不屈不挠,宁死不屈,官府多次重刑拷问,逼他供出八村同谋者,他都一口咬定是自己所为。直至光绪十八年(1892),才以“缉私过严,民怨积久莫伸,巡役缉私肇衅致被烧杀”定案。此时陈小伍、于乃修、袁正存已病死狱中,王道远自杀,剩余3人被判绞刑缓决,1人被充军发配江西,辛可选被“杖八十”释放。

这宗导致近20名朝廷人员丧命的“火烧傅戈庄盐店”事件,就这么平息了。此事并非是突然事件,潍县历史上以缉私为名压榨百姓之事不胜枚举。

乾隆年间,潍县知县郑板桥在他的《潍县竹枝词》中称:“绕郭良田万顷赊,大都归并富豪家。可怜北海穷荒地,半篓盐挑又被拿。”

旧时海滨溯卤,寸草不生,黎民生活无着,背上的半篓活命盐,又被官府连人捉拿,此景此情实为可怜。而作为一个区区县令,郑板桥也难有扭转乾坤之力,只有心存悲悯,可怜嗟叹而已。

随着清政府盐业专卖政策的加强,不光贫苦农民,就连原来卖盐的小商贩,亦是困苦不堪。故《潍县竹枝词》中说道:“行盐原是靠商人,其奈商人又赤贫。私卖怕官官卖绝,海边饿灶化冤磷。”

在此案的审理中,晚清朝廷的审理官员,并没有官官相护维护朝廷的利益,在《禀请将续获要犯一并解省归案审办稿》、《臬司饬潍县批解要证凶札》、《山东巡抚福润奏折》、《傅戈庄盐店被焚案焚死淹毙人员一览表》、《审理傅戈庄盐店被焚案官员一览表》和《傅戈庄盐店被焚案关系人一览表》中,详细地记录了官逼民反的经过,都是当时关于此案的官方原始记录。

潍县名人丁叔言所撰《编后余谈》,最末一段写出了其对于此案的感受:“此案发生之时,正叔言降生之日,屈指四十有五年矣。而诸同人不以编辑此案嘱他人,而适以嘱叔言,亦云奇矣。故欣然应命。只根据卷宗,详述事实。惜不能将当年压迫下之民气,描写如生也。”

火烧傅戈庄盐店案,是晚清盐政混乱与官督商销制度弊端,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一次典型爆发。

在历史上,任何一个朝廷的腐败,都是导致其统治终结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