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许宗力系列一 :张亚中》两岸关系哪一点「特殊」

司法院院长被提名人许宗力教授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权的审查时称,两岸关系就是「特殊国与国关系」。(图/中时资料照)

司法院院长被提名人许宗力教授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权的审查时称,两岸关系就是「特殊国与国关系」,类似过去东德与西德的关系,且中华民国的主权并不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他认为这样的诠释对于两岸是「相当友善的」。本人想请教许教授所说的「特殊」,是指两岸关系的哪一点「特殊」?

西德总理布朗德在1969年上任以后,为了改善与苏联、东欧和东德的关系,也希望透过交往来改变东德,10月28日发表重要谈话称:「联邦政府(即西德)不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作国际法上的承认,即使在德国存在着两个国家,但他们对彼此而言并不是外国,他们间的相互关系仅是一种特殊形式」。

西德是重视法律的国家,一个新主张必须合宪才可。1972年《东西德基础条约》签署后,西德在野的基督民主联盟向西德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对政府的违宪告诉。西德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中为这个「特殊关系」做了解释。理由是:第一、由于1937年疆界的德意志帝国,「虽然它作为一个整体国家而言,缺少组织,特别是缺少宪政机关,而使得它无行为能力,但它仍如以往般地拥有法律能力」。

西德宪法法院的逻辑是,由于德国没有灭亡,因此东西德这两个在1948年成立的国家并不是两个新生的独立国家。就西德的《基本法》而言,西德是德国的核心,代为行使目前暂无行为能力的「德国」之主权,日后非核心地区的东德各邦可自由加入西德后完成统一。

第二、联邦宪法法院将东德视为类似西德「邦」的法律地位,视东西德关系既非国际关系,也非西德的内政关系,而是「德国」(即1937年疆界的德国)内部关系。因此西德派驻东德的外交人员称「代表」而非「大使」,东西德的经贸关系也不同于西德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关系,而是以「德国内部经贸关系」来规范。

许宗力并没有说明,他所指的「特殊」是什么特殊,如果是类比于东西德,那是不正确的。从以上的说明可看出,在德国模式中,西德宪法法院是以以下两点来认定东西德的特殊性。第一、西德宪法法院认定之「特殊性」,并非因双方都是德意志民族,「特殊性」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其存在条件是西德用法律来解释「整个德国」仍是没有灭亡的法人,因而东西德可看成是两个不完整的主权国家,即西德法学界所谓的「部分秩序理论」,又称「屋顶理论」。第二、西德宪法法院单方面地视东德地位等同于西德的「邦」(state),因而不是「外国」(foreign state)。

「特殊国与国关系」从李登辉1999年提出,到今日许宗力再重新提及,都有个问题没回答,即两岸为「特殊国与国」的特殊性到底是什么?如果仅是历史、地理、文化、血缘上的特殊性,这种不具法律意义的「特殊性」在国际法上是没有意义的,这种特殊性的国与国就是「两国论」。

如果不是民族文化、血缘性的特殊性,许宗力指的「特殊性」为何?如果是他自己说的「中华民国的主权,并不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那就不叫「特殊性」,而是他自己政治立场的宣示了。

(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