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车震女同事「怎么这么湿」 行车纪录器成抓奸神器

人夫与女同事阳明山车震。(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小惠(化名)与小旺(化名)结婚后育有一子,小旺在运动品牌公司上班因此认识了女同事小葳(化名),2人竟发展出婚外情,还到阳明山出游,甚至在车上车震,还经常传亲密问候,后来被小惠知道后小旺认错,承诺不再往来,没想到事后两人还是暗通款曲,小惠因此离婚,并对2人提告侵权,求偿100万,法院审理后认为2人要陪小惠50万。可上诉。

小惠主张:她与小旺于民国106年9月29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生活幸福美满。讵被告小旺与女同事小葳因上班而结识,竟发展出婚外情,小旺不仅于110年8月13日凌晨时分驾车至阳明山,在车内与小葳发生性行为,并载送其返家、与其吻别、深夜外出幽会、每日频繁以LINE、电话、IG等方式互诉爱意、报备行程、以「宝宝」称呼之,甚至常带其与友人见面,经原告发现有异后,小旺才向原告承认,并承诺会以家庭为重、不再与小葳往来,但于111年6月21日晚餐后又以就医为由,外出找小葳过夜,迄翌日清晨5时始返家,其后再次向原告道歉,辩称系因小葳一再威胁,不得已始与之碰面。

后来小葳主动联系原告,声称是小旺伪造身分证、佯称已离婚,更表示购买之预售屋系要与其同住等语。小旺为与小葳不正交往,长期弃家庭不顾并违背承诺,毫无悔改之意,原告对被告所为失望且痛心至极。被告行为,已破坏婚姻完整而侵害原告关于配偶之身分法益,使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损害,爰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之非财产上损害100万元。

小旺则辩称,原告婚后因婆媳关系不佳、又生性多疑,怀疑他与女同事有染,不胜其扰,双方关系每况愈下,嗣于113年1月5日调解离婚成立。他因工作时结识小葳而对其产生好感,并出示身分证告知已经离婚而尝试交往,且于110年8月13日深夜同游阳明山,但被告仅于车内嬉戏胡闹,并未发生性行为。

小葳则称:小旺声称已经离婚,并出示身分证背面为证,伊遂相信小旺无婚姻状态,才与他交往。后来得知小旺尚未与原告离婚,遂主动告知原告前开交往事实,其后未曾再与小旺交往出游。

法官检视行车纪录器发现,小旺:「我在帮你按摩耶,你看你躺着还有按摩」、「宝贝,很适合按摩一下,你需要深层按摩」、「恩~ C罩杯A奶头吗?」、「蛤?为什么会这么湿?可以告诉我吗?他怎么了?是我摸错了吗?」、「You are very wet」等语,并陆续有亲吻声、喘息声,是无论该等对话内容或透过言语及声音所显示被告间之互动,均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当社交行为而属不当交往。

其后,小旺又表示:「我今天想要在下面,可以吗?」,小葳回以:「恩~恩~」,稍后小葳、小旺先后出言称:「这样会不会有人听到我们的声音?」、「好爽」等语,期间不时穿插亲吻、呻吟、喘息以及碰撞声;小旺后来问小葳:「你在拿什么?」,小葳答称:「胸罩」,小旺再称:「不用穿了,就这样就好了」,并再次确认:「没穿衣服喔?」,小葳答以:「还没」等情可知,被告应系在车上发生性行为无误。

法官认为,被告虽辩称小旺曾向小葳佯称已与原告离婚,故小葳系在不知小旺仍有配偶之状况下与之交往,并无侵害配偶权之主观犯意。然查,原告与小旺间之婚姻关系乃系公开事实,被告2人是同事关系,对于小旺已婚身分自当知之甚明,此亦经小葳坦认无讹,而小葳系于原告与小旺在112年6月10日至13日前往澳洲进行家族旅游期间,传送讯息向原告称:「之前过一阵子他跟我说他办完离婚了」,可见被告明知小旺为有配偶之人,仍为上揭侵害原告配偶权之行为,洵堪认定。

法院审酌,原告与小旺登记结婚后,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嗣于113年1月5日调解离婚;兼衡被告间之相处行为态样、密切交往之程度、侵害配偶权之情节等一切情状,认原告因被告之上开行为,受有之非财产上损害应以50万元为适当,逾此金额之请求,核属过高,不应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