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監管 美歐殊途同歸
人工智慧(AI)先驱班吉欧(Yoshua Bengio)在2023年美国参院听证会上,将人工智慧当前的快速发展描述为「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时刻」。然而,它们直接取用数亿用户的讯息,并在教育、医疗保健、媒体和金融等一系列领域构建的数千个应用程式,为如何管理这些模型的问题带来了新的紧迫性。
欧盟成员国本周批准世上第一部监管人工智慧的主要法律,这是一项开创性的监管法案,为人工智慧技术制订了全面的规则。《人工智慧法案》凸显在处理新技术时信任、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同时确保这种快速变化的技术能够蓬勃发展并促进创新。
依据应用风险等级,该法案禁止「无法接受」的人工智慧应用程式;这类应用程式具有所谓的「社会评分」系统,根据数据的汇总和分析、预测以及职场和学校的情绪识别,对一般大众进行评析。被归类为「高风险」人工智慧系统则是涵盖自动驾驶汽车或医疗设备,因为它们会对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基本权利构成的风险进行评估。金融服务和教育领域的应用也被纳入,因这些领域的演算法往往存在偏见。
这些规则对在欧盟开发、创造、使用或转售人工智慧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美国科技公司首当其冲,因为这些科技巨头靠生成式人工智慧吸引大量资金;面对法律的新要求,必须研究如何遵守,以免蒙受巨额罚金。欧盟有权对违反《人工智慧法案》的业者处以最高3500万欧元或其全球年收入7%的罚款。
相较于欧盟的先声夺人和积极进取,美国政府对人工智慧监管一直采取较为自由放任的态度,没有专门针对通用人工智慧的联邦监管框架。相反地,人工智慧监管是分散的,由各个联邦机构独立制订,以及实施对特定需求和背景的人工智慧新政策,缺乏统一的国家战略。一直到2023年秋季拜登总统发布《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赖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慧的行政命令》,概述了美国管理人工智慧的方法,国会议员也提出了各种人工智慧立法提案,美国才算真正认真开始正视人工智慧问题,不过至今仍缺乏专门监管通用人工智慧的联邦立法程序。
将欧盟《人工智慧法案》与美国《行政命令》进行比较,就会看出,美国的《行政命令》主要概述了联邦机构应遵循的指导方针,以期塑造产业惯例,但除了必要时依据《国防生产法》进行强制规范外,不会对私人实体进行监管。而欧盟《人工智慧法案》直接适用于在欧盟境内营运的任何通用人工智慧提供商,这使得影响范围更加广泛。而且美国的《行政命令》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特别是选举结果白宫易主时;而欧盟《人工智慧法案》白纸黑字的条文则是可长可久、有约束力的法律。
虽然美国《行政命令》特别关注人工智慧技术双重用途的风险和潜力,但欧盟《人工智慧法案》对系统性风险更为注意,其中包括大规模歧视、重大事故、以及对人权的负面影响。
虽然美国和欧盟的两种法令本质上都是全面的,但由于必要专业知识的潜在差距,美国联邦政府和欧盟想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可能会面临挑战。《行政命令》规定联邦机构立即采取行动的最后期限迫在眉睫;欧盟《人工智慧法案》针对通用人工智慧模型的规则预计将于2025年初详细制订。
从全球影响来看,《行政命令》主要确定本国政策基调,预计短期内对全球的影响比较间接,然而欧盟《人工智慧法案》有可能像《通用资料保护规范》(GDPR) 般建立全球优先地位。基于欧洲市场的重要性,投入人工智慧的大型跨国企业,将会尽量配合,以求进入欧盟内部市场的机会。
随着这些人工智慧行为准则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如何在人工智慧治理方面达成更大的全球共识仍是迫切的问题。虽然七大工业国(G7)于2023年9月7日已制订人工智慧行为准则,但关键问题是,如何实现彼此互通,让政策相互支持而不是彼此扞格。
欧盟和美国以及其他G7国家之间的跨大西洋合作,正可作为协调国际努力的典范,为国内战略和监管方式不同的国家在应对全球经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时提供重要蓝图,以共同面对演进速度一日千里的通用人工智慧模型的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