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帶精品包等自用物品逾2萬元 財部放寬免關稅條件
精品包示意图。图/ingimage
民众入境时随身带精品包、手表等自用行李物品,若价值超过新台币2万元免税额,须缴纳关税。财政部发布解释令,若民众能提供事证,证明物品已课过税,则放宽免征关税;若出境时在免税店买免税品,因属「未税」状态,再携带入境时,无法适用这次的免税条款。
财政部关务署规定,民众入境台湾时,随身带着自用或家用的行李物品(比如包包、手表),总价值2万元以下免关税,若超过2万元,须就超过金额部分课征关税,才可携带入境。
不过,实务上可能发生民众在海外购买超过2万元的新精品包,第一次带回台湾,入境时缴过关税,后又出国玩、随身携带,回台时该包包被认定超过免税额度2万元,而须课关税,造成民众税负过重。
为避免上述类似情况,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民众在国内购买取得、或从国外购买取得,并已完税进口的物品,因出国随身携带,原样再随身携带入境台湾,若可提供国内购买证明或其他相当事证,足以证明已经课过税,则准依关税法规定,入境回台时免征关税。不过,旅客出境时,在免税商店购买货物,回台携带入境,则不适用。
关务署表示,解释令主要是就旅客先前「已缴纳过」关税,随身携带出境的个人自用行李物品,再原物携带入境时,可免课税,以减轻民众负担;不过,出境时在免税商店购买的免税物品,因为是「未税」状态,再携带入境时,就无法适用这次解释令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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