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见女学生独自行走 假意碰撞伸手袭臀

新竹1名许姓男子,去年6月底下午15时许,见一名女学生独自走在巷弄内,竟从女学生身边经过后出手对她袭臀。(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竹1名许姓男子,去年6月底下午15时许,见一名女学生独自走在巷弄内,竟从女学生身边经过后出手对她袭臀,事后许男辩称是不小心碰到侧身,但被法官打脸,审理后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许姓男子与A女素不相識,其于民国112年6月29日下午3时39分许,行经新竹市巷弄内,见A女在该处独自行走,竟意图性骚扰,基于性骚扰之犯意,乘A女未防备且不及抗拒之际,自A女前方朝A女左侧通行,并以其左手捏A女臀部,而以此方式对A女为性骚扰得逞,嗣经A女报警处理,经警调阅监视器画面,始悉上情。

侦讯时许男坦承有于A女肢体接触,惟矢口否认有何违反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犯行,并辩称:我是不小心撞到A女的侧边,我并没有去捏A女的臀部云云。

法院勘验现场周遭之监视器画面发现,被告与告诉人擦身而过后,告诉人旋即回头朝被告处凝视查看,苟告诉人与被告仅系因道路狭窄而生之肢体碰撞,告诉人岂会大动作回头朝被告处查看。

法官认为,被告与告诉人擦身而过瞬间之监视器翻拍画面放大截图,被告之左侧身体并未与告诉人之左侧身体有所碰撞,仅见被告之左手下放靠近告诉人左侧臀部位置,显见被告上开所辩实与卷存客观证据不符。

法官审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身体,与告诉人素不相识,见告诉人独自一人在道路上行走,即乘其不及抗拒而为上述性骚扰行为,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