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15岁国中妹独自走暗巷 色男竟尾随「摸胸捏臀」

郑男少女独自走在巷弄,竟趁机偷摸其胸部大腿部位。(图/示意图记者蔡绍坚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台北市28岁郑姓男子今年初见到一名15岁穿着国中制服的少女独自走在巷弄内,竟起了色心,不仅尾随对方,还趁对方不注意时伸手偷摸少女胸部、大腿、臀部等部位,吓得少女急忙逃走,少女父母得知后气报警处理。法官审理后,认为郑男逞一己之私欲,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造成少女心理恐慌,且少女表明不愿和解,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性骚扰罪,判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

判决指出,所谓猥亵为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而言,若为碰触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而未达上开程度,应属性骚扰范畴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07号、第617号解释足以参照;再加上,女性之胸部、臀部并非我国一般正常社交礼仪下,能碰触之身体部位,应均为身体隐私处无误。

法官认为,少女当时穿着国中制服,且携带书包,而被告见到对方只身走在巷弄内,竟图逞一己私欲,趁少女还来不及反抗时,触摸其大腿及臀部等部位,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且欠缺尊重他人之观念,造成少女心理恐慌、不安全感,所为应予非难,虽然被告犯后坦承犯行,但少女父母表明不愿和解,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性骚扰罪,判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