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002075)、鹏博士(600804)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
2024年5月13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沙钢股份(002075)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许峰律师代理的沙钢股份投资者索赔已多次向苏州中院提交立案,目前该案还在继续推进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目前该案采取的是示范判决审理思路,投资者尚需等待示范判决结论。
此前2022年7月14日晚,沙钢股份有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主要涉及两项违法内容:(一)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二)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1、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2、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3月31日到2021年11月3日之间买入沙钢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11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除了沙钢股份股票索赔案,2024年5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鹏博士(600804)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青岛中院提交立案并获得了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
2024年3月28日晚,鹏博士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规定,ST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ST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ST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ST鹏博士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根据规定,ST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2份重大合同,ST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ST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份重大合同,ST鹏博士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2份重大合同,导致202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ST鹏博士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鹏博士2012年虚增利润42,456,137.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3%,2012年-2015年年报均虚增资产。鹏博士2016年年报虚增资产162,000,000.00元、虚增利润162,000,000.00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8%。2016年-2019年年报均虚增资产。鹏博士2020-2022年每年年报均减净资产196,000,000.00元,占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77%、14.27%、18.51%。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信息,在2013年4月12日到2023年7月18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