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姊妹花当性玩物 淫父兽行468减14次 关键理由曝光

新北淫父把一对女儿当性玩物,强制性交454次,二审判刑9年10月。(示意图shutterstock提供)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华(化名)育有2名女儿(A女、B女),他用不服从便打骂的方式,以每周2次的频率,长期性侵2名女儿,A女未满14岁时被强制性交71次、满14岁开始被性侵 214次。再以同模式,B女未满14岁时被侵犯83次、满14岁时86次。直到B女怀孕,阿华的兽行才被揭发。阿华一审被判处10年徒刑,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判决指出,阿华辩护人辩称,犯罪频率应仅1至2周1次。但阿华在一审及二审审理时,就犯罪事实全部认罪,与A女及B女指控遭性侵害次数相符,且A女、B女的指控并无重大瑕疵或矛盾之处。法官认,事证明确,犯行均堪认定。

高院法官认,一审认定阿华于110年10月16日起至111年9月末,以每周2次频率,违反B女意愿强制性交100次得逞,但依B女于在警询及侦查中所述,最后1次遭强制性交时间应为111年8月11日,依此计算,B女被强制性交次数应为86次。而111年8月12日至111年9月末共计7周,每周2次共计14次,均无罪。

法官审酌,阿华与A女、B女为父女关系,明知2名女儿均未成年,竟予以强制性交次数甚多,严重戕害身心发展、性自主决定权及人性尊严;阿华犯后虽坦承犯行,但并未与A女、B女达成和解或赔偿损失。

法官日前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阿华性侵A女,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强制性交罪,共71罪,各处有期徒刑7年;犯成年人对少年故意犯强制性交罪,共214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2月。性侵B女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强制性交罪,共83罪,各处有期徒刑7年;犯成年人对少年故意犯强制性交罪,共86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2月。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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