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自陆返台 7天内须通报
法务部廉政署为让行政机关掌握涉密人员赴大陆地区是否遭窃密,首度订定「出境返台通报表」,要求涉密人员自大陆返台须在7天内据实通报。(陈志贤摄)
配合《国家机密保护法》条文修正,法务部廉政署为让行政机关掌握「涉密人员」赴大陆是否遭窃密,首度订定「出境返台通报表」,即日起要求涉密人员自大陆返台后,须在7天内据实通报是否曾遭陆方莫名盘查、刺探或窃取机密、羁押及限制行动、物品(如手机)遭窃或抢劫等13项,未依规定通报者,最重可罚10万元;通报不实另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
据悉,初步估计影响机关包括国安局、国防部、外交部、陆委会、调查局、警政署等23个单位,廉政署表示,涉密人数是由各机关提报给移民署列管,初估影响涉密人员约数百人。
《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修正条文去年12月公布施行,特别增订三类「涉密人员」出境返台后的通报义务,须据实通报与外国、大陆地区或港澳人士联系、接触情形。包括1、国家机密核定人员:总统、五院院长、国安会秘书长、国安局长、国防部、外交部、陆委会各部会首长、驻外机关首长及其授权之主管人员;2、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人员;3、前二类退离职或移交国家机密未满3年之人员。
《机保法》规定,涉密人员未经核准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区者,可处2年以下徒刑、另非机关现职人员未在返台7天期限内通报者,可处2万至10万元罚锾;涉密人员填写通报表后,由各机关核查,若发现通报内容未尽完整或有疑虑,可要求通报人在一定期间内补正;必要时也可请其说明。
通报不实者有相关法律责任,具公务员身分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戒或惩处。
廉政署说,配合《机保法》修正,修订《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经函询国安局等23个单位意见后,参酌《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规定的「赴陆人员返台通报表」,订定「涉密人员出境返台通报表」。要求涉密人员自本月6日起赴陆返台后,须据实填写是否遭刺探国家、公务机密;莫名遭盘查身分、询问(原)任职或受委托工作;遭遇要求进一步联系外国或大陆地区人士;遭遇羁押、逮捕或限制行动、被窃或抢劫;涉及诉讼或刑事案件;其他向政府反映或须协助事项等13项应通报事项。
另各机关也可视其业务性质需要,自行增加通报事项,让机关确实掌握涉密人员出境活动情形,保障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