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吸金5.4億 基泰董座陳世銘遭起訴
基泰建设董事长陈世铭(右)。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检方查出,陈世铭和冯先勉于二○一○年至二○一四年间,指示冯前妻的亲戚徐长勋设立「GeMei公司」与「平顶山三元公司」并担任负责人、基泰财务副理杨静玟担任「HorngTay公司」负责人、基泰顾问左纪泰担任「Perry公司」负责人,实质掌控数间境外公司。
接着,陈世铭等人招揽投资人,举办投资说明会,介绍基泰在大陆的八项不动产投资,招揽逾三十人签订合作及合伙契约书。
起诉指出,基泰与投资人约定,投资以每单位最低人民币一百万元计收,期间二至三年不等,固定给予投资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八的年利息,期满保证返还本金。为了躲避投审会审查,投资人先汇款GeMei与HorngTay等境外公司银行帐户,再将投资金转给平顶山三元公司,待确认投资款项无误,由境外公司名义提供投资人签收条,投资款项达五亿四八○七万余元。
二○一五年起,基泰与大陆投资案合作厂商出现利息给付纠纷,陈世铭等人以投资案产权遭合作厂商侵吞为由,告知投资人仅能不定期汇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点五利息,还游说投资人将大陆投资款项以每一二○万元,转换为基泰名下建案「基泰台北」与「基泰忠孝」百分之零点一的股权。
检方认定,陈世铭与冯先勉等十五人涉犯银行法第一二五条第三项、第一项后段法人之行为负责人经营准收受存款业务达一亿元以上等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