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輔具 可列醫藥費
台湾将迈入超高龄化社会,居家长期照护等相关费用也成为民众常见支出。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身心障碍者因医疗所需而购买相关辅具,属于医药费性质,可在申报综所税时列举扣除。
高雄国税局曾收到一件纳保案例,陈先生(化名)母亲因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2023年在医院接受长期照护所支付的看护费用及伙食费,以及租用呼吸辅助器等医疗费用相关辅具在今年报税时遭剔除。
纳保官介入协助后,发现在医院接受长照服务的相关看护费用及伙食费,非属医疗费用性质,确实不得认列,但医师医疗诊断证明上,列出陈母住院期间须仰赖呼吸器支持,而该款呼吸器是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医疗辅具。
据财部2016年函释,属身心障碍者因医疗所需而购买相关辅具,该辅具支出核属医药费性质,应可核实列报扣除。税局确认该呼吸器是陈先生向厂商租用,而非医院提供,且陈先生未申请辅具补助款,经联系租赁商提供发票后,税局同意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