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在这种家庭实在太悲哀 孩子告父母准免除扶养义务
生在这种家庭实在太悲哀,孩子怒告父母,法官准免除扶养义务。(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妻子欢欢(均化名)被孩子控诉,1998年离婚后由父亲行使亲权,但自他年幼时,父亲素行不良、多次入监,偶有同住时竟虐待他,不仅捆绑甚至拿刀威胁,后改由母亲照顾,却沉迷网路,还要他去打工,赚的钱上缴给母亲花用。他不堪如此的对待便在外自力更生,不满父母所为,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孩子指控,父亲阿国当年离婚后,仍然不务正业,让他衣食匮乏、三餐不继,不断进出寄养家庭,多次遭法院或社福单位安置,生活也都是仰赖接济,而父亲到现在仍有吸毒恶习、荒诞度日。后来改由母亲行使亲权,母亲也是不积极务事,闲置在家只会沈迷线上游戏或网路交友。
母亲仅偶尔外出打工,生活捉襟见肘却不思改善,反而要求当时尚未成年的他外出打工,并且须将打工所得上缴,仅留寥寥无几的钱给他,母亲却几乎未有实际扶养他的事实。最后他因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在社工的陪同下,外出自力更生,此后就鲜少有机会与父母接触。
而欢欢经通知均未到庭,也未以书状表示意见。阿国则是到庭表示,对于孩子的声请并没有意见,先前孩子在他的监护期间,他并没有给付孩子的扶养费用,都是由孩子自行处理,在孩子年幼时确实有亏欠孩子。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欢欢名下除有车辆之外,并没有其他财产或所得,而阿国名下也是无财产,2人目前并无工作,堪认均无法维持生活,2人的孩子依法应负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依据孩子当年的安置资料可知,他在2003年就由社会局紧急安置,后来阿国接回照顾,不到2年阿国因案入监,再次由社会局紧急安置,并于2006年换了安置处所到2009年,又因欢欢改定监护权并经裁定,因而结束安置,让欢欢接回照顾,最后后转介协会透过协助方案帮助他自立生活。
法官审酌,阿国与欢欢为人父母,却于孩子成年前,无正当理由而未尽扶养义务。因阿国施用毒品、多次入出监狱,且未善加照顾、保护,导致孩子成长过程备受恐惧不安,甚至被多次安置,而经欢欢接回后,也未善加扶养照护,因此必须提早自立。
法官认,阿国与欢欢所为,实在有违为人父母之责任,他们均有疏于保护、照顾孩子之情事,并且情节实属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对2人的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