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錶商使用「紅金」屬於描述性合理使用?2024年第二巡迴法院Solid 21 v. Breitling U.S.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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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红金与玫瑰金

「红金」和「玫瑰金」(Rose gold)是用来描述一种将金子赋予粉红色调的金铜合金的用语。男士手表的销售商有时更喜欢使用「红金」这个用语,因为「玫瑰金」听起来有点女性化[1]。

Solid 21是由知名珠宝商Chris Aire创立的一家豪华手表和珠宝企业。2002年,Aire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申请「RED GOLD®」作为商标,用于「由金与特定颜色的特殊合金制成的精美珠宝」。该商标于2003年注册。RED GOLD®目前是Solid 21品牌下的一个珠宝系列,包含「琥珀色金」的相关产品,主要是用来「特别吸引男性客户」[2]。

被告百年灵对红金一词的使用

百年灵是一家生产和销售豪华手表的瑞士公司,其在一些广告文宣中提到,某款手表有多种颜色可供选择,包括「红金」色。

在下图中,百年灵在其手表网站上使用「红金」一词:

图1:百年灵手表网站上对红金的使用/图片来源:Solid 21, Inc. v. Breitling U.S.A., Inc., No. 3:19-CV-00514 (MPS), 2021 WL 4430755, at *2 (D. Conn. Sept. 27, 2021).

图2、3:百年灵在FB上对「红金」一词的使用/图片来源:Solid 21, Inc. v. Breitling U.S.A., Inc., No. 3:19-CV-00514 (MPS), 2021 WL 4430755, at *2 (D. Conn. Sept. 27, 2021).

原告Solid 21对百年灵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声称其使用「红金」一词「可能会导致对百年灵手表的来源产生混淆、逆向混淆、错误和/或欺骗」。

百年灵则抗辩,其认为「红金」此一用语是通用用语,根本不该让任一厂商注册为商标,故该商标注册无效。其次,就算原告的「红金」有效,其也主张,使用该用语符合描述性合理使用,因为其使用「红金」这个用语是描述自己的商品,且其使用乃出于善意,并未将之作为商标使用。

地区法院原本判不构成描述性合理使用

本案一审时,最初被告百年灵请求以即决判决驳回原告之诉,但地方法院拒绝百年灵请求的即决判决。

地区法院指出,要成立描述性合理使用,被告必须证明三个要件:(1)使用并非作为商标;(2)使用是做为描述性意义的使用;以及(3)出于善意。地区法院虽然同意,百年灵在文宣中使用红字的字体很小且未特别凸显,故符合第一要件,但认为第二和第三要件而言,存在实质的事实争议。法院认为,百年灵本可以使用像「玫瑰金」这样的用语来描述其产品,因此未满足描述性使用要求[3]。

地区法院重新思考后改判

但被告请求法院重新思考后,地方法院查询相关判决先例,以及承认他忽略了一些关键事实,决定改判,同意百年龄提出的即决判决请求,亦即判决百年灵构成合理使用[4]。

法院认为,对某种合金的指称存在其他用语,并不必然意味,他人就不能使用这个用语。而且,在上述图1的两种表色中,右边较浅的配色百年灵称为「玫瑰金」,左边较重的配色百年灵称为「红金」。也就是说,百年灵使用玫瑰金和红金指称二种不同的配色。因此,被告Breitling的文宣上清楚地显示它是在描述性地使用「红金」一词来指示手表的色调[5]。

其次,原本地方法院支持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的手表广告曾刊登在同一家杂志上,而认为被告百年龄应该实际知悉或推定知悉原告商标存在,而可能具有恶意。但在重新思考后发现,这两家的广告并非出现在同一期[6]。而且,地方法院认为,即使被告百年灵知道Solid 21的「红金」商标存在,也未必构成「恶意」[7]。

第二巡回法院支持地院判决

原告Solid 21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巡回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做出判决,维持地方法院一审判决[8]。

第二巡回法院认为,Breitling的广告文宣清楚地显示,其将「红金」一词用作颜色的描述词,而不是做为商标使用[9]。原告虽然再次强调,因为有另一个用语「玫瑰金」可以做为「红金」的替代用语,但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这仍然不排斥,他人仍可使用「红金」作为描述性用语[10]。第二巡回法院指出,Solid 21在选择将一个描述金属颜色的用语作为商标注册时,本来就承担了一定程度的消费者混淆风险[11]。

就算知道原告商标存在也未必是恶意

其次,原告Solid 21主张被告百年灵的使用是恶意的,因为:(1)被告在使用「红金」一词之前没有先进行商标搜索;(2)其在Solid 21开始使用「红金」商标的二十年后,才开始使用该用语;以及(3)它有替代的「玫瑰金」描述词可用[12]。

但第二巡回法院指出,这些事实都不足以单方面证明Breitling是恶意的,因为这些都没有证明Breitling的使用是有意混淆消费者关于其产品的来源或赞助。相反地,法院认为,被告Breitling 使用「红金」时,只是将其用来描述手表颜色的一种方式[13]。

Park法官不同意见书

Park法官主张对本案提出不同意见书。其认为,「被告百年灵是善意还是恶意」,属于心理状态的事实问题,但多数意见却在即决判决阶段(未召开陪审团认定事实争议),就直接认定被告属于善意。Park法官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操作[14]。

Park法官指出,记录显示,被告百年灵有下列几个情况:(1)相对较晚近才开始使用「红金」商标;(2)没有先进行商标搜索;(3)可能知道Solid 21已经先使用「红金」作为商标;(4)自己之前也曾使用替代用语「玫瑰金」。且被告百年灵没有说明为何从过去使用「玫瑰金」改为现在使用「红金」[15]。

Park法官批评多数意见,认为如果是描述性使用,就推定认为属于善意,则善意的要件等于被取消[16]。但多数意见澄清,在法律概念上,被告以描述性方式使用一个用语,仍然还是要讨论其是否为恶意,并不一定就是善意。只是本案的情况无法证明百年灵属于恶意[17]。

备注:

Solid 21, Inc. v. Breitling U.S.A., Inc., No. 22-366, 2024 WL 1100351, at *2 (2d Cir. Mar. 14, 2024).

Id. at *1.

Solid 21, Inc. v. Breitling U.S.A., Inc., No. 3:19-CV-00514 (MPS), 2021 WL 4430755, at *12 (D. Conn. Sept. 27, 2021).

Solid 21, Inc. v. Breitling U.S.A., Inc., No. 3:19-CV-00514 (MPS), 2021 WL 5868173, at *1 (D. Conn. Dec. 10, 2021).

Id. at *5.

Id. at *6.

Id. at *6.

Solid 21, Inc. v. Breitling U.S.A., Inc., No. 22-366, 2024 WL 1100351, at *1 (2d Cir. Mar. 14, 2024).

Id. at *5.

Id. at *6.

Id. at *6.

Id, at *7.

Id. at *7-8.

Id. at *10.

Id. at *9.

Id. at *10.

Id. at *8.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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