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陆台商使用一次性转让定价 需交报表

以中国大陆的情况举例,当跨国企业在陆子公司评估自身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高时,可能会选择在年度纳税时进行自愿调整,其调整依据法源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6号《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近年疫情带来不确定性,跨国企业除定期覆核营运结果并及时调整关系企业间订价外,也要考虑采年末一次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来弭平市场剧烈波动及非预期的总体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营业损失。

对此,林淑怡补充说明,跨国企业可能选择自愿调整的主要原因在于一般在中国大陆的查核实务上,若集团企业间有大额的关系人交易且营业结果未能符合常规交易范围之企业,除了要面对税务机关冗长的税务调查过程,并可能需要面临代价高昂的特别纳税调整(如大额税收调整、额外罚款和利息支付等),在税务调查后被判定为不合常规的企业,还将附带税务机关更严格的数年监管期间。

然而,在中国大陆经营业务但营业获利不佳,甚至亏损的跨国企业,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关注」,可能冀望透过年末自愿性的转让定价调整,以确保利润率维持在当地税局可接受的水准,同时可控管中国大陆的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查和调整风险。

林淑怡也提醒台商企业应注意四点,首先是年末自愿性的转让定价调整并不保证零查核补税风险,即使企业已经自行调整补税,中国大陆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转让定价规定再次检查并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其次,跨国集团之中国大陆子公司预计进行转让定价年末调整时,应从利润水准、申请程序等各个层面进行充分的事前评估及综合考量,并搭配税局、海关及外汇管理部门等监管机构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国际实务上进行的转让定价调整多是双向的,若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进行一次性转让定价调整,但在交易对方所在国无法进行相对应调整,则将引发双重课税风险,进而造成集团实质负担税负加重的无效率情况。

第四,对于跨国企业集团来说,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仔细权衡各种方案的优劣利弊,制定较适合的控管机制,在整体市场波动较大的时期应更密集的检视及覆核转让定价交易结果是否符合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若有需要则即时监控并进行价格调整,以降低遭受中国大陆税务机关之关注或遭受特别纳税调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