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富商襯衫逾10年追懲期 最高行前院長林奇福免「降級」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长林奇福任职最高法院期间,与怡华公司负责人翁茂钟不当接触,接受饮宴并受赠衬衫和营养品,且审理怡华公司诉请确认债权不存在民事事件时,未揭露与翁交往并参与评议。监察院弹劾,惩戒法院职务法庭以违失逾追惩期间判免议,其余证据不足不受惩戒;林和监院皆上诉,职务法庭第二审今驳回确定。

监察院2022年5月3日一口气弹劾林奇福、最高法院法官颜南全、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苏义洲,认为3人都是曾审理翁茂钟及怡华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的法官,事前或事后与诉讼关系人有不当接触、收受馈赠等违反法官伦理的重大违失。职务法庭认为颜确有部分违失,但已超过10年追惩期间,判免议;其余部分因无具体事证,判不付惩戒确定,苏有3项违失行为超过10年追惩期间也免议,另2项无足够证据而不付惩戒。

林奇福部分,职务法庭第一审认为他接受宴饮招待、收受翁茂钟赠送的衬衫、营养品,情节重大,有惩戒必要,应该「降级」。但林于评议时未揭露和翁茂钟熟识的关系并自行回避、和翁会面部分,则不构成违失行为。因监院2022年才弹劾,林违失的部分也逾10年追惩期间,职务法庭第一审去年7月判免议,而其余部分则不受惩戒。

除监院上诉外,林因自认「没有违失」,虽判免议也提上诉。

职务法庭第二审认为,本案惩戒权行使期间应依修正前公务员惩戒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不分惩戒处分种类,惩戒权行使期间均为10年,林奇福最后行为终了日为2008年8月14日,而监察院2022年5月6日将弹劾案文送至惩戒法院,已超过10年的惩戒权行使期间,原判决判免议,于法并无不合。

第二审认为林奇福和监院的上诉都无理,且本案法律争点明确,无行言词辩论必要,因此今直接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长林奇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