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翁茂鍾案最高法院前庭長顏南全 違失逾10年免議確定
富商翁茂钟与审检调警不当往来,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长颜南全遭监察院认定有21项违失、担任相关案件陪席法官却未回避而弹劾,惩戒法院职务法庭第一审认为其中5项已逾10年追惩期间,判免议,另16项证据不足、审理案件未回避不构成惩戒事由。监察院上诉,职务法庭第二审今驳回,退休金确定不受影响。
监察院指颜南全(2015年6月退休)1994年12月24日至2012年7月1日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却在百利达案上诉最高法院期间,和曾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的石木钦与翁不当接触,并透漏分案讯息,在法商百利达银行台北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经理诸庆恩刑事案上诉最高法院期间(2002年6月20日至2003年8月14日),饮宴2次。
诸庆恩民事案怡华实业公司上诉最高法院期间(2004年5月31日至同年10月21日),颜南全向翁茂钟请托儿子当兵事宜,又饮宴3次,后来担任该案第三审陪席法官,评议时未揭露或自请回避。百利达银行案一、二审期间,颜也与翁茂钟多次聚餐或球叙,还接受翁餽赠的衬衫和礼品,监察院认为颜严重破坏法官职务形象、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惩戒法院第一审认为颜南全部分行为有违失,应给予「降级」处分,但因他最后违失行为终了日是2010年2月13日,监察院2022年5月6日才将颜移送职务法庭,依2016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的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已逾10年追惩期间,判免议;其余部分与诸庆恩民事案、百利达银行陪席法官未回避部分,因无证据可佐违失情事,不受惩戒。
监察院上诉,但职务法庭第二审认为监院所指的21项违失,其中5项逾10年追惩期间的认定并未违反违证据法则、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也没有判决理由不备、理由矛盾、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之处。另外的16项行为,因是依据翁茂钟笔记本记载的内容,但只有写到日期、时间、地点及人员,没记载讨论案情或是有违失的行为。
第二审认为这16项行为与未回避部分不受惩戒于法并无不合,监察院要求废弃改判无理,驳回监察院的上诉,全案确定,颜南全保住退休金。
富商翁茂钟与审检调警不当往来,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长颜南全遭监察院认定有21项违失、担任相关案件陪席法官却未回避而弹劾,惩戒法院职务法庭第一审认为其中5项已逾10年追惩期间,判免议,另16项证据不足、未回避也不构成惩戒事由。监察院上诉,职务法庭第二审今驳回确定。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