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案 曾平杉、顏南全不受懲戒及免議確定
前法官曾平杉、颜南全任职法院期间与富商翁茂钟有不当接触,监察院分别弹劾2人后移送惩戒。惩戒法院一审判决曾平杉、颜南全部分不受惩戒,部分免议。二审今天驳回上诉确定。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与富商翁茂钟涉不当往来,监察院于民国109年弹劾石木钦,并要求司法院调查。司法院人审会110年1月29日认定前法官颜南全、曾平杉等人与翁茂钟有不当往来,移送监察院。
监察院调查,曾平杉从86年6月起到102年12月间,与翁茂钟饮宴、聚会,并接受翁茂钟给他本人、家人及友人各类帮助,还收受翁茂钟餽赠的衬衫及保健保养品;颜南全则自90年间起到97年间止,共计与翁茂钟不当接触18次,且收受翁茂钟赠送衬衫8次、营养品4次。
监察院分别弹劾曾、颜,移送惩戒。曾平杉部分,惩戒法院一审认为曾平杉与翁茂钟讨论「百利案」并提供法律意见、因个人投资土地失利透过翁茂钟协助处理善后、接受翁茂钟致赠的衬衫4件和保养品3次等行为有违失,但已逾10年追惩期间,判决免议。其余被指控部分不受惩戒。
颜南全部分,惩戒法院一审认为,颜南全涉及告知翁茂钟案件讯息等部分案情有违失行为,有惩戒必要,但已逾追惩期间,判决免议;部分不受惩戒。
监察院对2案分别提起上诉,曾平杉则对自己被判免议部分提起上诉。不过惩戒法院二审认为上诉均无理由,判决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