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出货品改善产地标示 4月起有条件免退关
贸易署说明,近期已少见业者恶意洗产地行为,但业者仍有漏标或误标台湾产地的情况,例如产品附加价值率未达35%却误算而标上台湾制造,经海关认为业者尚未在台湾实质转型,因此需要更改产地标示。
贸易署表示,此项措施主要是为了便利业者改正作业,仍会事先审查业者一年内有无恶意洗产地行为,若经查纯属流程疏失,仍要依规定裁罚,但可免退关改正后出口。
过去业者出口货品时,如经海关详查认有漏标或误标台湾产制的情形时,业者须退关后改正产地标示,始可放行,进而延宕货物通关。
贸易署指出,考量部分业者对于相关规范不尽熟悉,或偶有在附加价值率的计算上疏漏情形,并非恶意对商品产地标示不实,因此订定从宽处理原则,有条件开放业者在关内改正,免予退关。
依规定,输出货品在台湾产制者,应在货品本身、内包装或外包装标示中华民国制造、中华民国台湾制造或台湾制造,或同义外文标示;但因货品特性或包装情况特殊致无法依据规定标示,经申请免标产地且经核准者不在此限。反之,输出非台湾产制货品,则不得标示台湾制造产地,以免使人误认。
不过,厂商输出台湾产制货品,若是为供国外买主盛装用的容器或包装材料、或供国外买主装配用的零组件,经专案核准得于货品本身标示其他产地,但仍应于内包装或外包装上标示我国产地。
官员说明,常见的情况如台湾生产USB外壳零件、塑胶厂商生产容器出口,但USB本身并非台湾制造,或是塑胶瓶内容物的乳液并非台湾生产等,这些情况经贸易署许可,业者可标示原生产地,但外包装上仍要附加台湾制造的标示。
贸易署表示,输出货品未依规定标示或产地标示不实者,除依法议处之外,出口人得检具「改善计划书」,向贸易署申请准予于原货柜集散站或货栈改善产地标示。贸易署将审查出口人一年内未依规定标示产地或产地标示不实受处分的情形,予以准驳后应于14日内改正,否则应予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