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打工 慎防厂商不法浮报薪资
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稽征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所得,所以大多是在隔年5月份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查调所得时,才会发现在学子女上年度有薪资所得的情形,如经查对,发现给薪单位或给付金额与实际情形不符,请检附领取薪资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提出检举,只要调查属实,稽征机关会注销遭虚报所得,并就厂商虚报薪资支出补税裁罚。
举例说明,A君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前,查调所得时发现其子B君有甲公司申报的薪资所得扣(免)缴凭单18万元,惟实际B君于该年度暑假期间至甲公司打工期间短暂,领取报酬仅1万元,甲公司明显虚报,遂向国税局提出检举。
经函请甲公司说明表示是会计疏失,误将B君薪资1万元帐列为18万元,遂申请更正B君扣(免)缴凭单的薪资所得,并补报补缴甲公司所漏所得税款;惟甲公司系于检举日后始提出更正申请,不符合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国税局于是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裁处2倍以下罚锾。
国税局指出,民众应多关心在学子女打工务必慎选工作环境,千万不可随意将身分证及私章交给他人,领取薪资时应详细核对金额是否相符;查调所得时,也应留意受扶养亲属当年度薪资所得的给薪单位及给付金额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