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医疗发展条例》公听会 台权会批:病人出事只能自己找业者

台湾人权促进会人权专员周冠汝强烈建议,对于《数位医疗发展条例》,立法院应主动争取病友、受试者保护团体、消费者保护团体的意见,并盘点应回归现存法律规范的事项,支持尚未成立的个资保护机关取得足够的独立性与资源,才能缓解现行草案可能引发的问题。(图取自国会频道)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今召开《数位医疗发展条例》公听会,台湾人权促进会直言草案直接违反《人体研究法》,架空《药事法》、《医疗器材管理法》。除允许在「技术性不适合」前提下免除受试者同意,更要求健保署在数位医疗技术、产品验证后研议纳入给付。1年验证期间,病人参与实验所受的损害,救济措施仅放任业者告知,等同病人出事只能自己找业者;法律人士也直言,草案对于个资目的外利用的范围过广,无疑是开了大门,只要叙述一下自己要做研究,就能取得病人资料。

台湾人权促进会人权专员周冠汝指出,《数位医疗发展条例》其中1个问题在于草以行政命令架空现行法律。草案要求卫福部对数位医疗产品与服务的临床效益验证等研究,只要技术性质不适合,就可免除研究者取得受试者同意的义务,完全没有考虑到实验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侵害,直接推翻《人体研究法》,将研究伦理的制度归零。

最大的问题在于,草案提供数位医疗技术与产品1年的验证期,验证后要求健保署研议纳入健保给付。周冠汝说,这等同直接架空《药事法》、《医疗器材管理法》,以及主管机关的权责,暗示此类产品不用走正规程序即可发售。在核给验证期期间,对于病人参与实验可能受的损害,草案所载明的救济措施是放任业者告知当事人即可。周冠汝表示,这等于告诉病人出事只能自己找业者。

目前台湾的个资保护机尚未成立,也未建立因应大数据、AI发展的个资保护规范,但草案却开了整合利用的大门。周冠汝表示,草案第4章直接违反111年宪判字第13号的宪法判决意旨,对于谁可以搜集个资,谁可以利用、目的外利用,以及何谓第三方加密等规范都不清楚,甚至对多项不同来源的个人敏感资料,提出整合利用,未来包含个人装置,例如手机APP的资料,都必须强制上传中央资料库。

鸿毅法律事务所律师林鸿文也说,《数位医疗发展条例》草案针对目的外的整合使用有很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涵盖范围非常广,如未明确规定,无疑是开了大门,只要叙述一下说要做研究,就能取得资料。至于退出机制,也未将《个资法》中关于请求复制本,补充或更正的机制纳入。周冠汝也提及,草案所说的退出是「有条件退出」,但退出权作为当事人事后控制的权利,不应用「有条件」的方法影响个人可能的就医权利。

「人民担心的是,我怎么知道你拿(资料)去做什么?」。林鸿文说,《个资法》规定主管机关有权利去审核相关的业务,但相关部门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员、预算。有些机制,纵使写出来,没有人、没有钱,防弊机制都是假的。他希望能设立独立的监督机关,确定行政机关会照承诺而行。

周冠汝则强烈建议,对于《数位医疗发展条例》,立法院应主动争取病友、受试者保护团体、消费者保护团体的意见,并盘点应回归现存法律规范的事项,支持尚未成立的个资保护机关取得足够的独立性与资源,才能缓解现行草案可能引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