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务-海空运快递通关新规 4日上路

新规定上路后,影响所及,是海、空运业者未来如果属于「累犯」,即同一年度内被罚金额合计超过50万元限额,最重会被废止登记,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依关税法第87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业者办理快递业务通关,如违反业者资格、货物态样、货币识别、货物申报、理货或通关程序规定,由海关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本次海、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修正,即是本于关税法第87条,其中海运在第24~31条,空运在23~28条规定违规者由海关警告或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且得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至于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违规情节重大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海运快递货物通关业务或废止其登记。

但本次同时新增过去没有的海运31条之1,和空运第28条之1,海、空运快递业者如于同一年度内违反规定,经海关裁处罚锾金额合计达新台币20万元者,属「违规情节重大」,海关应依关税法第87条规定,停止六个月以下海、空运快递货物通关之业务;合计达新台币50万元者,应废止其登记。

财政部说,海、空运快递业者于本办法2月4日修正生效前违反规定经海关裁处罚锾的金额,可不计入前项20万元或50万元的罚锾合计金额。

财政部部长庄翠云1月31日就任,这也是她就任后第一个发布的条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