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法院候审室涂「2486」讽人 当事人反讥「写这句」遭起诉

嘉义地院简易判决张男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本报资料照)

张姓男子怀疑凌姓男子在嘉义地方法院候审室写「2486」暗讽他是「无用之人」,张男以牙还牙,在法院候审室马桶侧壁写凌男的前科素行、刑期等资料,凌男转辗获知后提告张男,法官依违反个资法判张男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简易判决书指出,张男怀疑凌男在嘉义地方法院候审室墙壁写「2486」(意为无用之人),是在讥讽他,张男于去年3月7日在嘉义地方法院候审室厕所蹲式马桶后侧墙壁上及出入口对面墙壁上,用铅笔涂写「凌男目前在云林执行偷内裤案件.5个月」等文字,将凌男全名写出来。

凌男辗转被他人告知后,提告张男,检方依违反个资法侦查后,声请简易判决。

张男坦承犯行,他指称,会写这些文字是因为别人写我2486(意指没有用的人),有人跟我说写2486的人就是凌男,所以我才写他。

法官审理认为,张男为报复凌男而将凌男的姓名、前科资料等个人资讯,写在不特定人得以观览的场所,审酌张男坦承犯行,犯后态度良好、家庭、经济状况,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