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局長陳凱凌涉貪遭押近1年 聲請具保停押再遭駁回

台南市经发局前局长陈凯凌被控向厂商收贿,接受酒店饮宴及性招待,且以购置豪宅名义超贷,一审判他应执行8年,他及检方均不服上诉二审审理中。他自去年底裁押迄今近1年,移审后再次声请具保停止羁押,台南高分院今天裁定驳回。

台南高分院指出,陈凯凌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前经法官讯问后,认为他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且有羁押的必要性,自今年10月19日裁定羁押。

台南高分院认为,陈凯凌声请具保停止羁押,惟他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经原审法院判决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褫夺公权5年在案,衡诸陈已受重刑,客观上增加畏罪逃亡动机,可预期他逃匿规避审判程序及刑罚执行可能性升高,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

经权衡国家刑事司法权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陈人身自由私益及防御权受限制程度等情,台南高分院认他仍有羁押必要性,尚无从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较轻处分替代,在目的与手段间衡量并无明显违反比例原则,也无刑事诉讼法中如经声请具保停止羁押不得驳回情形。认其声请并无理由,应予驳回。本案得抗告。

台南经发局前局长陈凯凌自去年底裁押迄今近1年,移审二审后声请具保停止羁押,台南高分院今裁定驳回。本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