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买街口案 银行局紧盯

但银行局强调,虽然街口电支不须要申报,但银行还是会持续关注此案对街口电支的影响,例如未来街口电支的营运的稳定性是否会受影响、经营团队是否调整、财务业务变化等等,即电支部份是否因母公司大股东换人而有所冲击。

银行局表示,法规对电子支付机构的大股东并没有「适格性」的审查规定,但还是要申报。因为已公开发行公司若发生10%以上股权让与、股权结构变动时,应依「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规则」第52条第4款向金管会申报,并依「证券交易法」及「公开发行公司网路申报公开资讯应注意事项」向证交所申报。

据「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管理规则」第52条第4款规定,专营电子支付机构发生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让与、股权结构变动,应于知悉后一日内检具事由及资料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副知中央银行。

由于街口金融科技也是街口投信的大股东、持有街口投信25%股权,此案是否对街口投信有所影响?证期局指出,街口金科不是金融机构没有大股东适格性的问题,而街口投信的股东并未改变,所以也无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