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处分大陆资产获利了结 在台也要申报

另外,因处分中国大陆住房往往涉及的金额庞大,其综合所得级距可能最终高达40%,故在中国大陆已经申报的税负是否可以顺利回台抵扣,也将成为影响最终税负的关键。为避免重复课税,台籍个人在处分中国大陆住房时务必留意申报方式及相关抵扣条件。

报税季即将到来,过去一年在中国大陆共同富裕氛围以及台湾受控外国公司法(CFC)即将实施等双重效应与环境下,近期台商个人处分中国大陆住房的情形也趋于热络。

勤业众信指出,因中国大陆属于外汇管制国家,外国个人于中国大陆处分持有之住房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除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外,处分需申报相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及第三条等规定,按卖房所得课征20%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负,完税后方可顺利汇出中国大陆境外。

陈文孝指出,台商在处分中国大陆住房时,常误以为该交易为非在台湾境内处分的资产,就属于海外所得,但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1规定,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合并计算当年度综合所得税负,若处分获利庞大,恐影响到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级距。

许多台商因早年就于中国大陆地区置产投资,其相关凭证可能因年代久远已经遗失或无法追朔,导致在申报台湾综合所得时,往往无法完整列举住房之原始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此时可依据国税局出具的「台商回台投资税务咨询常见问答集」中第十六题的指引,个人出售大陆地区房地产之所得时,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者,得依出售房地交易价款之所得率12%计算所得额,再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所得税。

而中国大陆也有类似核定征收办法,惟因中国大陆地区幅员辽阔,各省、县、市隶属之税务管辖区也会有不同的法令与规范标准,若台商真有遇到出售之住房成本、费用无法完整举证之情况,建议依据当地公告之法令为准。

陈文孝提醒,在实务申报上,中国大陆处分住房属于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以及采一般计税还是核定征税,都会影响到最终适用的税率与税负结果,而在台湾综合所得的申报,取得成本、费用的举证以及是否能够顺利申请大陆地区已纳税额回台抵扣等因素,更是台商需要留意的程序。建议台商若有个人处分中国资产行为(不论是不动产、股权等)宜审慎评估,确定提交税额抵扣资料的正确性与完整性,避免资料比对不完整税额未能完全抵扣,反而遭致税额多缴之窘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