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企业收款 留意资金贷与情况

最近适逢公开发行公司的董事会旺季,台湾母公司应收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帐款资金性质衍生争议。

资诚(PwC)指出,依据最新的「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问答集」,公司超过一般正常授信期限(如3个月)之重大应收帐款;或是非因正常营业活动所产生之款项,至少应每季提董事会决议是否属资金贷与。

若未能举证确实未有资金贷与意图,像是采取法律行动、提出具体管控措施,则自动归属资金贷与,依规定办理公告。此外,若经董事会决议认定属资金贷与性质,导致余额超限,则需订定改善计划,并确实执行,金管会可要求限期改善。

因应此项新规,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段士良表示,台商企业首先可以考虑修改自身的《资金贷与他人作业办法》,在符合规范内提高资金贷与限额,避免超限。

另外,台商也可重新评估跟关联公司的应收付帐款、预付款项、存出保证金等是否有拖欠过长而需要经董事会评估。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徐丞毅表示,关系企业间常有预付中国大陆子公司货款,或是晚收在陆子公司货款等弹性调节资金的行为。目前中国大陆外管局根据监测和查核企业遵守外管结果,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只有A类企业才能享受便捷化的管理措施,亦即进行出、进口日期与收、付汇日期间隔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和进口贸易融资操作。

徐丞毅提醒,若不当调节货款,导致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而未进行相关登记,除台湾母公司需要转为其他应收款认列资金融通利息外,中国大陆端也可能造成未来无法付汇,最后在子公司要清算时,必须转列收入补纳企业所得税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