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招待所持刀砍酒友、塑膠椅砸頭…二審從殺人未遂改傷害
台中市黄姓男子在前年间前往南屯区林姓友人的招待所喝酒,席间因张姓男子酒后无故殴打黄一拳,双方衍生肢体冲突后,黄持塑胶椅、折叠刀朝张攻击,造成张脑出血、颅骨骨折等伤势,住院长达44天,一审认定黄朝头部等重要部位攻击,有杀人不确定故意,判刑5年2月,黄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今宣判,认定此案为伤害罪,改判1年8月。
判决指出,黄姓男子在前年1月20日晚间8时许,前往林姓友人的招待所喝酒、唱歌,隔天清晨7时许,黄因无故被张姓友人出拳攻击,双方衍生肢体冲突后,黄持边角锐利的红色塑胶椅,猛力挥击张头部,再以红色塑胶椅残骸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挥击、挥砍张头、颈、背部,导致张有颅骨骨折、脑出血、肩膀、脸部、后背撕裂伤等伤势,幸送医急救后,住院44天才捡回一命。
黄男被检方依杀人未遂罪起诉,一审审理时,黄男否认犯罪,辩称,没有用刀刺张的头,是刺张的背,之所以拿刀刺张,是因为被张打不爽,「只是想要吓吓他」,没有要杀人的意思,折叠刀是随身携带,主要是拿塑胶椅攻击张比较多。
一审检视检警调查的事证,发现张被攻击的客厅「血迹斑斑」,且其范围自门口延伸至整个客厅,送医后住进加护病房,住院历程长达44天,可见张下手甚重,张男伤势一度危急性命,黄与张无嫌隙,依当时时空环境,黄能预见以相关方式攻击张,有导致死亡可能,有不确定杀人故意,依法判刑5年2月。
不过全案上诉台中高分院后,二审合议庭不认定此案构成杀人未遂罪,认为仅构成伤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年8月徒刑,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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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黄姓男子在前年间涉嫌持塑胶椅、折叠刀攻击朋友,一审认定是杀人未遂,二审今撤销,改依伤害罪判刑。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