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同居 家暴杀人未遂改判伤害

南投县刘姓男子因故对杨姓女子心生不满,去年11月持刀闯入杨女工作的会馆,朝杨女挥砍,南投地院一审依伤害罪判刘1年徒刑。(本报资料照片)

南投县刘姓男子因故对杨姓女子心生不满,去年11月间闯入杨女工作的会馆,持刀朝杨女挥砍,造成杨女头部3处刀伤,所幸杨女藉刀器掉落时赶紧拾起并逃离报案。检方依家庭暴力之杀人未遂罪起诉刘男,不过南投地院审理时,法官认为难以认定刘具备杀人动机与意图,改依伤害罪判刘1年徒刑。

判决书指出,刘姓男子去年11月6日14时20分许,开车前往杨女工作的会馆,持刀闯入杨女所在包厢并要求正在唱歌的客人离开后,竟朝杨女头部攻击数次,导致杨女头部分别有3公分、2公分和1公分伤口,右侧食指亦受伤。直到刘男的刀子掉落地上,杨女伺机捡刀冲出包厢躲避,待刘男驾车离开后,向警方报案。

检方认为刘与杨曾有同居关系,依家庭暴力之杀人未遂罪起诉刘。不过南投地院审理时,刘男否认曾与告诉人同居,且杨女亦表示「未曾和刘男交往过,刘男只是客人」等,法官认为起诉书此部分所述容有误会。

此外,刘男对犯行坦承不讳,但否认刀器是自行携带,也说不记得是用该把刀器攻击,更称可能是包厢切水果的工具;之后又改口刀子是地上捡到,法院经检视监视器画面与杨女、证人供词,认刘男供词难以采信。

南投地院审酌,刘男对当天前往会馆的理由前后说词不一,杨女也证称双方无重大纠纷,且刘在砍人过程无威胁性言语,加上砍伤伤口无致命或严重情形,难以认定其具备杀人动机与意图,改依涉犯伤害罪处刘男有期徒刑1年,扣案刀器没收。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