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和女友「喘息片」给6友观赏 男炫:我自己抓角度!惨了

男偷拍和女友「肢体碰撞片」分享友人观看,还炫耀自己的拍摄技巧。(图/shutterstock)

一名男大生带着17岁女友到旅馆开房间,却将手机开启录影偷拍两人性行为过程,期间虽他仅录下喘息声、呻吟声、肢体碰撞声,然而,他却将影片分享给6位好友观看,并且炫耀自己的拍摄技巧「手机要斜放不要正放」,还说「手机要小台一点」、「我自己会抓角度」,其女友事后得知后气炸报警提告;新北地院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他处8年,可上诉。

依据判决书记载,109年9月中旬,1名男子阿强(化名)和17岁女友阿芳(化名)到台北市士林区某旅馆内发生性行为,然而他却开启手机录影,并将其放置床上将2人性行为过程录起来,岂料,他却将两人嘿咻过程的影片分享给好友看,事后阿芳得知后,气得直接报警。

阿芳提到,在拍摄时男友知道自己17岁还未成年,但对方则将手机放在柜子上面,并将镜头朝着人,且拍摄当下她并不知情,后来男友将这段影片播放给朋友听,是男友的朋友告诉她之后,她才发现被偷拍。

阿强的友人则说,当时阿强主动告诉他有偷拍与阿芳两人的性行为影片,当时他还问阿强「你拍阿芳的时候怎么拍」,阿强则开始炫耀解说「我是这样子(放)的,斜着不是正着(放)」,甚至还向他说「你手机太大不行,手机要小台一点,而且还要黑的」,阿强仍继续炫耀表示「我自己抓角度,这样子放着,就是一定要让镜头露出来,这样她(阿芳)就不会看到了」。

对此,阿强则辩称,偷拍和女友性行为的影片共9分钟,但是以声音为主,且当时镜头是朝上天花板,也没有双方性行为的画面,不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另外他也没有使用强暴、胁迫、药剂、诈术等强制方式,因此无压制、妨碍阿芳。

新北地院审理,阿强开启手机录影,虽镜头朝上,但阿强与女友阿芳性行为过程发出的「喘息声、呻吟声、肢体碰撞声」,均被阿强偷录,应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猥亵性交的电子讯号,虽然阿芳的头和脸仅有部分被拍摄到,依社会民情,无论是公开或非公开活动,均未以服饰遮掩,而不属于「身体隐私部分」。

法官认为,可见阿强非一时兴起,而是有计划性的偷拍,且偷拍影片后,又于不同时间点给6名友人观看,且有炫耀且带有恶意不尊重女性,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阿强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判处7年,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播送窃录之非公开活动内容罪等4罪各处1年,合并应执行徒刑8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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