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黄金有收益 课税方式大不同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投资的工具不同,课税规定也会不一样,例如黄金现货(如金条、金饰、金块)如属于一时贸易的交易,则依卖价6%计算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适用5%~40%税率。

如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常性买卖,则应办理税籍登记,买卖黄金之所得属于营利所得,同样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

至于黄金存折、黄金扑满如交易有所得,属财产交易所得。损益计算方式,以出售时成交价减除取得成本及费用后余额,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如有损失,得自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减除,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后三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扣除。

针对黄金基金,国税局指出,如果是境内基金,依现行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处分基金所发生的利得属于证券交易所得,目前为停征阶段。但境内基金投资标的在境内且有配息,属综合所得课税范畴;若投资标的在境外,所获配利得,则属海外所得。

如果投资国内私募基金,则不论所得金额,及投资国外登记注册的基金利得,并计其他海外所得,一申报户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全数应并入个人基本所得税额计算。

最后则是黄金期货,国税局表示,目前期货交易所得依现行所得税法第4条之2规定停征,但如投资人为我国境内居住者,投资国际黄金期货的利得,并计其他海外所得,一申报户达100万元者,须全数并入个人基本所得税额计算。

国税局呼吁,一申报户海外所得达100万元者,应注意于5月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一并申报个人基本所得税额,以免遭补税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