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利益 卖股后课税

企业买股课税一览

财政部18日将公告新函释,如果公司取得另一企业20%以上股份,投资成本小于会计准则上的净资产价值,则会视为未实现利益,待投资企业处分股票时就会按卖出价减除成本计税。

反之,如果企业投资成本大于会计准则上的净资产价值,财政部将按照会计准则视为商誉价值,但如果未有并购行为,不能适用企并法规定做逐年摊销抵税。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吴莲英指出,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第6号「投资关联企业及合资」规定,如果企业投资购股金额低于净资产价值(资产-负债),必须在投资年度帐目上认列为廉价购买利益,因为是尚未实现的所得,因此待企业卖出该股票或是合并后才会计税。

在申报营所税时,尚未实现所得可先做减除、暂不课税。官员认为,所得实现才课税,假设企业2019年购股、有廉价购买利益,卖出年度为2021年,则申报2019年营所税时只需认列、不用课税,申报2021年营所税再缴税即可。

不过,吴莲英也表示,如果企业购股金额大于净资产价值,多出的金额为商誉但是在实际合并前,不得个别单独认列商誉并摊销费用。

财政部官员举例,B公司帐上资产为1,500万元、负债为500万元,净资产即为1千万元。假设B公司股票每股10元、共有100万股,当A公司花400万买下50万股(净资产价值为500万元),因为超过20%门槛,又比净资产价值还低,等于是A公司赚了100万元、但尚未实现。

官员表示,当A出清持股就会列为卖股年度所得计税。如果是A并购B,则廉价购买利益按合并年度后起分5年课征营所税。

不过,如果A公司是花600万元买下B公司50万股,等于是A公司多花了100万元、即为商誉价值,暂时不能摊销。官员表示,如果A并购B公司时,才能按照企并法规定,于并购后15年内平均摊销这100万元,即使是出清持股也不能再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