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權法」五股割頸案看板落幕 衛福部發聲了
卫福部定调五股割颈案看板照片违反「儿少权法」,保护司今表示,该案是同一行为触犯多项法律,因建筑法罚则较重,建议市府以该条法律要求下架。记者林昭彰/摄影
新北市校园割颈案后续效应持续发酵,新北市猛鬼大厦管委会主委周先生,日前在五股一处建物外墙刊登该案加害人一男一女照片,卫福部定调违反「儿少权法」,要求新北市社会局依法处理。新北市府以违反「建筑法」要求撤下广告,周男昨上午主动拆除。卫福部保护司今表示,该案是同一行为触犯多项法律,因建筑法罚则较重,故建议市府以该条法律要求下架。
割颈案事件发生在国中,加害人、被害人双方均为「儿少权法」保障对象。保护司司长张秀鸳表示,该民众刊登涉及儿少肖像的广告,违反儿少权法,但该广告未依规定申请刊登,同时违反「建筑法」,当同一行为违反多项法条,应以罚则较重者优先适用,儿少权法罚则为2至10万,建筑法罚则为4至20万,故以后者优先适用。
张秀鸳说,基于保护儿少最佳利益、未来人格发展权,并落实儿童权利公约(CRC)精神,依法不得公布儿少肖像,本次案件因儿少偏差行为,禁止公布肖像悖离民众情感,卫福部将做更多说明、宣导,但在现行法律下,民众应遵守相关规定,儿童发展权、人格发展有其必要,是全球趋势,也是社会的责任。
相关法规部分,「建筑法」规定,未经申请审查许可,擅自设置招牌广告或树立广告者,可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届期仍未改善或补办手续者,得连续处罚;「儿少权法」第69条规定,媒体及各界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儿童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分资讯;违反规定者,可以同法第103条,处2至10万元罚锾。
除「儿权法」外,「少年事件处理法」也规定不得曝光涉案儿少肖像。司法院今天表示,尊重社会对公共议题不同意见,将于近期举办座谈会,对外说明「少事法」相关制度立法精神及实务运作情况。
卫福部定调五股割颈案看板照片违反「儿少权法」,保护司今表示,该案是同一行为触犯多项法律,因建筑法罚则较重,建议市府以该条法律要求下架。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