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幼儿园狼师案!儿少权法遭疑保护加害者 卫福部:没有禁报导
▲台北市私立幼儿园园长之子性侵案引发关注。(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记者张乃文/台北报导
媒体报导台北市一家私立幼儿园园长之子性侵女童案,立委质疑《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媒体依法不能揭露细节,也就是现行条文虽立意良善,但实际状况是变相保护加害人。卫福部保护司说明2点误会,第一性侵害的加害人资讯没有不能报导、第二幼儿园不属于学校,也没有不能报导的情形。
有周刊报导,北市私立幼儿园园长之子性侵女童案,累计至少20名女童受害。但民进党立委林月琴认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原为保护儿少隐私,避免二次伤害,但近年托婴中心、幼儿园及校园不当对待事件频传,媒体依法不得揭露细节,条文虽立意良善,但实际状况却是媒体不得揭露加害人资讯,等同变相保护加害人,让其他人继续受害。
卫福部保护司司长张秀鸳说,对于加害人的资讯并没有说不能报导,所谓足资识别被害者身分资讯指的是,被害人的名字、影像、声音或加害者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她表示,有些儿保案件可能与家内乱伦有关,包括加害人为父母或主要照顾者、监护权人等就不能报导。
另外,在足资识别中,还有一个是「学校、班级」,但依照过去的经验处置,幼儿园不属于学校。张秀鸳说,未来在修法上,可能会删除班级或学校的文字。
张秀鸳提到,在此次事件中有些误会,第一,性侵害案件并没有不能报导,也没有加害者资讯不能报导的情况;第二是以过去的经验处理,幼儿园的名称因为非归属校园,也没有不能报导。她说,修法部分,还是会倾听各界的声音,这段时间大家也给予许多指教,这部分在儿权法修法上也可以有更多依据。
有关《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69 条,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一、遭受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行为。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三、为否认子女之诉、收养事件、亲权行使、负担事件或监护权之选定、酌定、改定事件之当事人或关系人。四、为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开之文书,除前项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前项儿童及少年身分之资讯。除前二项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第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第一、二项如系为增进儿童及少年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且经行政机关邀集相关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与报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共同审议后,认为有公开之必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