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新闻稿点名狼师、性侵案幼儿园 厘清儿少法避免变相包庇加害人
▲幼儿园监视器画面。(图/议员许淑华提供)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台北市某私立幼儿园爆出园长之子涉嫌猥亵、性侵女童,被害人数超过20人,狼师更拍摄600多部犯案影片,家长反映后园方隐匿未报,且长达一年的调查期间狼师未停职,仍持续犯罪。对该案,监察院监委叶大华、田秋堇、纪惠容于年初就台北市政府有无依法善尽调查及监督之责等情立案调查中,并持续追踪关注该案之发展。特别的是,监察院也直接在新闻稿中点名该家幼儿园及该位幼保员。但媒体碍于现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资讯,否则将会挨罚。
台北市信义区某私立幼儿园于111年至112年间爆发负责人暨园长之子、教保员疑似对十余名幼童性侵害、性骚扰之情事,该园经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裁定已于去年停业。
监察委员叶大华、田秋堇、纪惠容持续追踪关注该案之发展,并于年初受理受害幼童家长之陈情,已立案调查台北市政府有无依法善尽调查及监督之责,并就现行依儿少权法69条未公开疑似加害人之资讯前,如何避免类此因资讯封闭而衍生之儿少受害案件进行厘清。
调查委员表示,儿少权法第69条立法理由及精神,主要在于避免造成被害儿少身分资讯被识别而曝露其隐私,致造成二度伤害,而非为包庇加害人。此外如为避免加害人有持续侵害之行为,媒体自可依该条第4项规定:如系为增进儿童及少年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且经行政机关邀集相关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与报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共同审议后,认为有公开之必要,不在此限。意即如具有维护儿少最佳利益之公益目的,媒体非不得报导刑事案件之当事人,权责机关可循相关机制迳予把关。
监察委员指出,本案教保员涉犯司法案件部分,台北地方检察署已就部分案件侦结起诉,计有7名被害人,部分案件尚在侦查中;另行政调查部分,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认定该教保员涉性侵害、性骚扰行为属实,已就行为人之行为及该园负责人违反通报义务责任,分别于112年9月20日、8月15日处以罚锾、公布行为人之姓名及机构名称,并自同年10月1日起废止设立许可。
监委表示,惟查台北市政府于113年3月12日发布本案行政调查结果之新闻稿,既已作成公布姓名及机构名称之行政处分,且该园已于去年停业,新闻稿却又不对外揭露该园名称,实有自相矛盾之处,致遭外界误解儿少权法69条变相包庇加害人。
监院新闻稿指出,本案后续除将调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地检署于111年案件发生开始,究有无善尽调查职责,另将一并调查厘清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对于儿少保护事件揭露加害人资讯之标准,以维护公益,俾供所属及媒体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