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狼师性侵害「媒体可报吗?」 卫福部:一个月内订出规范

▲卫福部及NCC今下午就儿权法第69条相关事宜共同召开记者会说明。(图/记者张乃文摄)

记者张乃文/台北报导

台北市信义区培诺米达幼儿园的园长儿子毛畯珅涉嫌性侵学童,引发社会群情激愤,对于媒体报导的限度,卫福部次长吕建德今(17)日召开记者会说明,对于媒体报导相关事件原则,将邀集NCC、媒体公会代表等,尽快在一个月内讨论出规范,未来可报导上有所依循。

卫福部及NCC今下午就儿权法第69条相关事宜共同召开记者会说明。吕建德提到,儿少权法第69条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已经受害或遭受负面事件的儿少隐私,因此要求媒体报导涉及相关事件时,不得揭露足以识别该儿少的身分资讯,「并未规定不得报导该事件或保护加害者隐私」。

吕建德说,理解媒体对于遭受侵害案件的关心,也认同第四权是保障社会大众知的权益,基于认定困难可能遭罚,目前儿少法正在进行修法阶段,将邀请NCC、媒体公会代表等,针对媒体报告该类事件应遵循的原则来进行广泛讨论,并周延相关的法律规范,未来报导能有所依循,预计在一个月内出炉。

吕建德提到,政府会因应社会发展并倾听民意来进行相关修法,但地方政府基于政治职责,应尽督导责任,且不容许忽视,中央会积极协助地方共同合作,增进儿少最佳利益。

对于一般民众是否可揭露加害者资讯,保护司副司长郭彩榕说,卫福部主管的法规外,国家仍有其他针对一般个人资料、或相关刑法中可能有对于人格权保障,假设有民众认为事件尚未被定谳,却被揭露而遭遇网路上的霸凌,或人格权受到污蔑,仍可寻求我国的民、刑法救济制度。

至于媒体在此次事件究竟可否揭露被害者资讯,郭彩榕提到,此事件中,监察院已经发出正式新闻稿,因此现行《儿少法》第69条第4项的例外规定,在部分例外情况下,如增进儿少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等,经行政机关认为报导有其必要,则不在此限,而监察院也正式引用目前法令例外规定做适度揭露,这部分并没有问题。

台北市信义区一家私立幼儿园的园长儿子涉性侵孩童,还拍600多部私密影片,引爆全台怒火,但因《儿少权法》规定不得揭露被害人学校、身份,导致媒体无法多加报导;而监院16日主动公布幼儿园与狼师姓名,引发外界质疑标准。台北市长蒋万安喊话,希望监院、NCC、卫福部能共同讨论更明确标准,让地方政府有更明确规范遵循。

根据儿少权法第69条规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一、遭受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行为。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三、为否认子女之诉、收养事件、亲权行使、负担事件或监护权之选定、酌定、改定事件之当事人或关系人。四、为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开之文书,除前项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前项儿童及少年身分之资讯。

除前二项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第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第一、二项如系为增进儿童及少年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且经行政机关邀集相关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与报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共同审议后,认为有公开之必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