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命不要也可以!被分手竟想勒杀前女友 制茶师判8年定谳

不甘分手竟想勒杀前女友,制茶师遭判刑8年定谳。(图:shutterstock/达志)

嘉义一名刘姓制茶师傅欲挽回邓姓前女友遭拒,去年6月11凌晨侵入其住处,用电线勒住女方脖子,致其脑部缺氧昏迷,并将她拖行带至摩铁及老家,醒来后乘隙才逃出。一审认定犯杀人未遂等罪应执行8年4月,二审改判应执行8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刘男因怀疑邓女与他人暧昧,先于去年6月3日晚间9时31分至10时4分许,以通讯软体「LINE」传送内容为:「都无所谓了,命一条而己,随便了,你今天没抱住我,我车上拿枪了」、「看懂你了,祝(注)意了,我命不要也可以」等讯息给邓女。

后于6月3日后某日上午11时44分至47分许,以通讯软体「LINE」传送内容为:「你等着,记住今天是你让我疯起来的,没用了,我疯起什么都不要了」等讯息给邓女。

6月11日凌晨0时29分许,刘男开车前往邓女嘉义县住处,踩踏轿车车顶,攀爬翻越至住处2楼,自2楼落地窗侵入其房间。原熟睡的她惊醒,刘向她说「敢玩弄我,要给妳死」后,旋持电线环绕其颈部并交岔方式绞勒,致她因脑部缺氧陷入昏迷后才松手。

刘男见邓女昏迷后,于6月11日凌晨1时4分许,先将邓女住处1楼客厅监视器电源拔除后,将邓女自2楼房间搬下1楼后,拖行至其自用小客车上。6月11日凌晨2时13分许,搭载昏迷之邓女投宿汽车旅馆,并拔掉室内电话线,使邓女趁隙欲拨打电话求救而不得。

邓女在汽车旅馆醒来后,要求刘男带其就医,但男置之不理。刘男将邓女自2楼汽车旅馆房间揹下1楼,于6月11日上午8时22分许退房后,驾车搭载仍十分虚弱、无法自行行走之邓女至刘男位于嘉义县的老家。邓女于刘男暂离之际趁隙脱逃,于同日上午9时许,逃至台3线上,向恰巧经过之刘男之父求救。

台南高分院指出,综合刘于原审审理时陈述侵入邓女住处动机、前往其住处时携带电线并直接绞勒其颈部,绞勒颈部前向她称「妳玩弄我,要给妳死」及绞勒其颈部用力之猛、时间之长,应可认定刘以电线绞勒其颈部,是基于杀人直接故意。

合议庭表示,刘辩称主动停止绞勒女方颈部,符合中止未遂规定。但经原审法院检附告其就医病历、伤势照片送成大医院鉴定结果,足认刘当时绞勒女方颈部,确实有施以相当力道及时间,堪认刘造成其血液回流受阻情形严重,原已预见可能发生其死亡结果,已达足以造成不法侵害程度。

且刘仅单纯放弃继续绞勒女方,未有任何救护等防止其受伤死亡积极行为,最后是女方于刘暂离之际趁隙脱逃至台3线上,向恰巧经过的刘父求救,带同报警并就医救治,才幸免于难,刘并不符合中止未遂要件。

合议庭指出,刘于审理中,已深具悔意,立下悔过书由律师转交父亲再转交女方,并委由父亲与女方和解在案,女方于和解后表示愿意原谅刘,并请求法院对他从轻量刑,以启自新。原审判决未及审酌有利于被告量刑事由,因而撤销改判。

二审认刘犯杀人未遂罪处7年8月,又犯剥夺行动自由罪处8月,又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8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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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