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茶師不滿分手勒昏前女友 老父奔走求和解改判8年

嘉义刘姓制茶师傅欲挽回邓姓前女友遭拒,去年6月11凌晨侵入其住处,用电线勒住她的脖子,致其脑部缺氧昏迷,还将她拖行带到摩铁及老家,醒来后才乘隙逃出,一审认他犯杀人未遂等罪应执行8年4月,上诉二审后,他立下悔过书,委由父亲与女方和解,今改判应执行8年。

一审判决,认刘犯杀人未遂罪处7年10月,又犯剥夺行动自由罪处10月,又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处2月、可易科罚金。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8年4月。

刘就恐吓危害安全、剥夺行动自由罪部分,仅就原判决量刑部分上诉,二审则就杀人未遂部分进行审理。

据调查,刘与邓女曾是同居男女朋友,两人分手后,刘持续传讯息欲挽回前女友,但因女方不接他的电话,也不读他的讯息,因而心生不满。

去年6月11日凌晨0时29分许,刘开车前往前女友嘉义县住处,踩踏轿车车顶,攀爬翻越至住处2楼,自2楼落地窗侵入其房间。原熟睡的她惊醒,刘向她说「敢玩弄我,要给妳死」后,旋持电线环绕其颈部并交岔方式绞勒,致她因脑部缺氧陷入昏迷后才松手。

台南高分院指出,综合刘于原审审理时陈述侵入邓女住处动机、前往其住处时携带电线并直接绞勒其颈部,绞勒颈部前向她称「妳玩弄我,要给妳死」及绞勒其颈部用力之猛、时间之长,应可认定刘以电线绞勒其颈部,是基于杀人直接故意。

刘辩称,当下并无杀害邓女之意,应属事后卸责之词。刘犯刑法中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同法杀人未遂罪,应从一重杀人未遂罪论处。

合议庭表示,刘辩称主动停止绞勒女方颈部,符合中止未遂规定。但经原审法院检附告其就医病历、伤势照片送成大医院鉴定结果,足认刘当时绞勒女方颈部,确实有施以相当力道及时间,堪认刘造成其血液回流受阻情形严重,原已预见可能发生其死亡结果,已达足以造成不法侵害程度。

且刘仅单纯放弃继续绞勒女方,未有任何救护等防止其受伤死亡积极行为,最后是女方于刘暂离之际趁隙脱逃至台3线上,向恰巧经过的刘父求救,带同报警并就医救治,才幸免于难,刘并不符合中止未遂要件。

合议庭指出,刘于审理中,已深具悔意,立下悔过书由律师转交父亲再转交女方,并委由父亲与女方和解在案,女方于和解后表示愿意原谅刘,并请求法院对他从轻量刑,以启自新。原审判决未及审酌有利于被告量刑事由,因而撤销改判。

二审认刘犯杀人未遂罪处7年8月,又犯剥夺行动自由罪处8月,又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8年。

台南高分院指出,刘于审理中已深具悔意,立下悔过书由律师转交父亲再转交女方,并委由父亲与女方和解在案,原审未及审酌有利于刘量刑事由,因而撤销改判。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