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全都要!和運公司iRent個資連配偶都蒐集 消基會質疑違法應刪除
消基会质疑,和运公司iRent租车条款搜集的个资过多恐涉违法,应立即强制删除。联合报系资料照
消基会今天质疑,和运公司iRent租车条款搜集的个资过多,除了姓名、电话、驾照,还有配偶个资等,范围过大,分享及利用对象包含关系企业及未来合作对象,恐涉违法,应立即强制删除。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召开记者会指出,和运公司iRent租车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极为不利,消基会认为已经违法,交通部应立即强制和运公司删除过多个资隐私。消基会董事长邓惟中呼吁交通部赶快处理,不要让消基会一个个抓出问题来。
消基会对iRent共享车平台建议,和云行动服务表示,依循且严守个资法规范,限于在符合个资利用目的范围内使用,未经会员同意,并无提供第三人使用。为使会员能更明确了解个人资料搜集项目、搜集目的及其使用方式,公司将调整现行隐私权条款,提供更清楚说明。
消基会秘书长陈雅萍点出和运公司iRent租车条款,113年11月下旬截图版本搜集的个资有姓名、联络方式、合格驾照等,是合理范围;但还包含指纹辨识、脸部辨识、自拍照、家庭状况、受雇情况等,对消费者权益恐有损害。
她说,业者可以用于行销,包含和运公司、关系企业、合作关系第三人等都可以使用,常理来说,用于租车业务办理没问题,但是还有帐户授信等也在授权范围,这个范围很广大,然后不按同意,租不了车。
陈雅萍并说,和运公司说有修改,消基会再去看113年12月初的租车条款,脸部辨识没有了,但是姓名等还有,包含身分证,这当中包含配偶等个资,未来合作的机构也可以使用。
消基会质疑,「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规定,定型化契约中的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示公平者,无效,iRent租车条款要求消费者填写过多资料,已失衡且非必要,恐已触及此规定。
其次,「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规定,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的利用,除第6条第1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搜集的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这是强制性规范,但和运公司广泛、片面、强制性搜集消费者个资,又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下擅自转发32家关系企业利用。
和云行动服务说明,为查核承租人身分与证件有效性,依法须搜集会员个人资料,共同维护交通及交易安全,公司也不定期检视及调整「隐私权条款」,使其符合法规限制。
和云行动服务指出,若会员对关系企业可能使用会员个资进行共同行销有疑虑,可随时要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会员个人资料给予第三人,不影响会员在本公司的用车权益。
和云行动服务并表示,采取适当的技术与维护措施,提供安全隐密的网路通讯,未来将持续提升平台个资安全保护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