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一楼,凭什么要交电梯费?”物业公司起诉女业主,法院判了

我为他人,他人为我。社会是由一个密不可分的集体共同构成的,即使每一个人的力量在其中都微不足道,但凝聚起来却也是堪称恐怖的庞然大物。既是集体,那么其维系定然需照顾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采用合理的规章制度约束管理。

就在青岛某小区,业主黄女士因认为自己居住在一楼无需缴纳电梯费而多次拒绝物业公司的催缴,导致后者将她告上法庭。对此崔女士表示很委屈:自己住在一楼,根本用不到电梯,自然无需缴纳相关费用,也不需要对电梯发生故障等问题负责。

那么,对于黄女士的说辞和物业公司的控诉,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黄女士是山东本地人,性格爽快,口齿伶俐。她在毕业后便因成绩优异进入了青岛内一知名企业工作,薪资极为可观。再加上黄女士向来精打细算,一来二去积攒了不少存款。有了钱,她便开始考虑如何花费了。

因为小时候家里没有固定住处,黄女士父母又常常因工作原因被迫搬离住所,这让她不得不主动适应新环境的出现,也让黄女士对有个人房屋稳定下来这一事非常期待。在一番思考过后,她决定就在本市内购买房子居住了。

经过朋友介绍,加上自己多方打听,黄女士把购房地点设立在了青岛某新建小区内。在选房时,考虑到自己父母偶尔回来居住,加上自己平时上班时间紧张,坐电梯不仅让老人难以适应,但会提高自己的通勤时间,黄女士最终将地点选在了一楼。

很快,购买的房屋便装修完毕,黄女士收拾好行李,住进了自己梦寐以求的家。因小区旁边设施完善,加上绿化面积高,环境清幽,黄女士对自己几个月的居住生活非常满意。因为公司到年末需要忙得事务增多,黄女士对物业每月送达的费用单没有仔细看便直接交付了费用。

直到年后,黄女士对门来了新的看客。她路过时正好听见里面的人讨论,住在一楼还需要多交电梯费用的事,她回到家拿出前几个月的账单一看,果不其然自己已经接连交付了几个月的电梯使用费。

对此,黄女士感到既惊讶又愤怒:自己明明住在一楼,根本就没使用过几次电梯,为什么要和其他楼层一样缴纳使用费,这物业规定也太不符合常理了!

自此之后,面对物业发来的账单,黄女士只将其他款项交足,但坚决不交电梯使用费。在物业工作人员前来询问时,她双眼一瞪,双手环在胸前,语气冰冷:我没用过电梯,就不会交费,你们别想坑我的钱!

后续,物业电话与沟通人员前来黄女士家与其多次交楼,但双方始终未达成合意。眼见黄女士已经一连几个月没有交付电梯费了,物业无奈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同时,在第272条与273条规定业主在享有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

这其中,专有部分是指因房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特定房屋、车位、摊位等,而通过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为法律认定上的业主。

而法定上的共有部分包含建筑物的外墙、屋顶、承重结构,以及楼梯、大堂,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因在享受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所以通常我们所看到的私自砸损承重墙、占用住宅楼通道、毁坏小区绿地等行为都属于某一业主对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做出侵害,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黄女士出资签订购房合同,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被认定为小区业主。除了对自己房屋内部、露台、车位等专有部分享受权利之外,同样对小区电梯这共有部分享受使用的权利。

而共有权中的特殊性便在于业主不得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既然拥有使用电梯的权利,就应当交付合理的电梯使用费,不能够因个人使用次数少或不使用而不缴纳费用。

因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规范业主是否真正使用电梯,即便居住在一楼,其至楼顶晾晒被褥,与其他邻居交流沟通时都需要使用到电梯。在购买一楼时,其应当清楚缴纳电梯费用是必要不可避免的钱财支出。

最终,法院判处黄女士支付拖欠费用3000元,并同时缴纳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用。

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其他楼层的居住者,楼层越低的住户,使用电梯的频率的确相对较低。同时,家中住户较多的业主,其使用电梯的次数也会比其他业主更多。

对于此,我们在不消灭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酌情考虑减少低楼层住户和家居人口较少的业主电梯使用费,使规定更加合乎情理。

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份子,有可能会成为第一层的住户,也有可能成为最高层的住户,法律并非十全十美,但其是在考虑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情况下所制定并实施的。在购买房屋时,我们应当看好合同内容,确定自己能否接并事先予以沟通,寻找到能够符合个人要求的建筑住处。

(《“我住一楼,凭什么要交电梯费?”物业公司起诉女业主,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