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憲政核心 在於責任政治

宪法法庭一一三年宪暂裁字第一号之裁定,除了有蔡彩贞、张琼文两位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见书所说罚锾、刑罚规定,均暂停用之违法缺失以外,在程序与实体之审理,也有许多瑕疵。

例如就黄国昌立委质疑「声请人的声请书未送达相对人,有违宪法诉讼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审判长许宗力大法官以声请书已上网、相对人可阅卷为由来蒙混;这种一般法庭不会、也不敢犯的送达正当程序失误,宪法法庭却犯了,实是重大审理程序瑕疵。

又立法院诉讼代理人林石猛律师,在本件法规范宪法审查暨暂时处分裁定之答辩书中表示,总统及监察院未依宪法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践行前置协商程序,有违宪法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揭示「司法最后性原则」、「司法权不过早介入原则」之宪政原理。大法官詹森林在宪法法庭公开准备程序中,也曾特别提出宪法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院际之间宪政机关的权力之争,应先经过调解与协商,并举证协商结果。但多数大法官在一一三年宪暂裁字第一号裁定之审查程序上,对这些程序质疑,均无片言只字之交代。

另对行政院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意旨,为法规范宪法审查暨暂时处分裁定之声请,林石猛律师在答辩书中表示,若准许行政院为法规范宪法审查暨暂时处分裁定之声请,有导致司法权得推翻立法院覆议之决议,创设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所无制衡手段,有破毁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之程序质疑,宪法法庭也置之不理。

而最严重的是,宪法法庭一一三年宪暂裁字第一号裁定,表示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三项,并无总统国情报告完毕后,尚须即时口头回答或于会后书面答复立法委员提问之明文。立法院迳于规范自身职权行使之法律中,课予总统应即时或限期回应立法委员口头或书面提问之义务,有抵触宪法疑义。此一单就文义为解释之做法,完全违背在宪法规定缺漏时,过去大法官均依宪法体系为解释的做法,而有严重缺失!

因为,在宪法体系上,总统已今非昔比。

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总统享有许多重大职权,如决定国家安全大政方针权;不必经立法院同意而任命行政院长之权;提名大法官、监察委员、考试委员、国家安全局长等重大人事权等。若总统行使这么多的职权,都不必提出国情报告,口头回答或于会后书面答复立法委员提问,则将造成宪政上「有权无责」之质疑,严重违反宪法责任政治之根本精神。

宪政的首要原则是责任政治,要求执政和有权者在分配国家人事、物质资源、行使公权力时,要对人民负责。至于权力分立、权力制衡、依法行政、司法独立、自治保障、均权制度等,都是确保宪政能够符合责任政治之工具手段。

因此,宪法法庭在做法规范宪法审查时,切勿拘泥于宪政工具手段之争议解释,而应确实审酌宪政核心之责任政治,是否被确实落实,人民的生命照护是否周全完善、人民的生活给付是否充实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