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楊高速公路噪音案 高公局不服改善興訟勝訴確定
新北巿某居民指受邻近的五杨高速公路噪音影响居住安宁,环保局监测噪音认超标,发函令高公局改善。高公局不服监测标准并求偿改善费。二审认监测有误,判高公局胜诉确定,求偿部分发回更审。
环保局于民国109年9月25日至26日进行交通噪音监测作业,量测结果逾陆上运输系统噪音管制标准,经发函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区养护工程分局陈述意见后,依噪音管制法规定,以原处分命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区养护工程分局于文到180日内提报交通噪音改善计划,送环保局审查核定后,据以执行。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区养护工程分局不服,经提诉愿决定遭驳回后,提起本件行政诉讼,并主张社区的地址与五杨高速公路间,还有林口八德路与桃园机场捷运A9站等不同交通系统,环保局漏未依法扣除背景音源,应有违误,所得数据应不可采,请求原处分撤销。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区养护工程分局另主张,以原处分而提出交通噪音改善计划,进而花费79万5649元委托国立台湾海洋大学进行改善,并缴纳规费3万元,这些费用支出与环保局作成违法的原处分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请求环保局应给付共计82万5649元。
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环保局的原处分适法有据,判决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区养护工程分局败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区养护工程分局提起上诉,二审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二审认为,本件应采取第3类噪音管制区(标准较宽松)的小时均能音量管制标准,环保局扣除可能受天雨因素的时间,撷取109年9月25日20时至同年9月26日7时之间的时段检视其小时均能音量,以第3类噪音管制区之管制标准加以判断(早晚、日间、夜间之小时均能音量分别为75、76、73dB(A)),经核均符合标准。
二审指出,环保局当初是采第2类噪音管制区的管制标准判断,认定超标已有违误,原处分命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区养护工程分局提报交通噪音改善计划,并送环保局审查核定后,据以执行,于法自有违误,日前判决撤销原处分,并废弃原判决,改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区养护工程分局胜诉确定。
至于请求环保局给付共计82万5649元部分,二审指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区养护工程分局是否受有这些损害,环保局是否应赔偿,因未经原审查明认定,二审合议庭无从判断,这部分发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查明后,另为适法判决。
图为最高行政法院。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