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蔡友才回金融圈? 金管会:看到判决书再说
顾立雄强调,最高行政法院并没有否认法律有赋予金管会维持金融机构健全经营的职权,只是认为对已离职人员,无从作解职处分。因此,未来对于金融业现职人员,仍可处以撤职,且可进一步限制五年不得回任金融机构;但对已离职人员,就不再作解职处分,会采「管制性行政措施」,也就是会依情节轻重,限制一定时间内不得任职金融机构。
顾立雄表示,解任蔡友才是他到任前的裁罚,无从评论,但金管会的处分依据都明确列明在处分书上,即蔡友才对海外分行管理、洗钱防制法令遵循、内部稽核等有重大缺失,要负督导不周的责任等,才会作出解职处分,最高行政法院维持高等法院的判决,即对已离职者无从作解职处分。
金管会未来就会视相关人员是否仍在职,若在职且情节严重者,还是可以解职,后续就五年不得回任;但若是已离职者,金管会就视其情节轻重,且考量这个人再任职其他金融机构或原有金融机构的职务,会不会有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若仍是有必须隔离此人,就会依银行法61-1条进行「其他必要处分」,限制数月或五年内不得出任金融机构负责人。
由于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后,金管会对蔡友才的裁罚即不存在,蔡友才可立即回金融圈,但金管会是否重新再作限制回归的处分?顾立雄强调「目前没有这样想法」,等看到判决书内容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