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友才可返金融圈?金管会:要看个案情况

黄光熙表示,最高行政法院认为,现行法规上针对已经离职的人无从为解除职务的处份,但法院并未否认法律赋予金管会维护金融机构健全经营的职责,未来本会若认为相关当事人还「任职」金融机构时行为有疏失,且认为这个疏失情节不宜再任职金融机构的话,会依「银行法第61条之一」作处份。

黄光熙进一步表示,对于「非现职」的人员未来会依「银行法第61条之一第九款」作「其他必要处置」视其疏失的情节轻重,对银行处份确定日期来决定是否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任职于金融机构。

黄光熙说明,以后现职者有疏失就用银行法61条之一解职,而离职者改用「61条之一第九款」其他必要处置来处份。

全案发生于2016年8月19日,兆丰银纽约分行未能有效执行防制洗钱遵循计划,遭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署(DFS)罚款1.8亿美元。当时兆丰银董事长蔡友才在消息曝光前先请辞,但金管会认为蔡友才未尽监督之责,2016年9月对蔡友才祭出解职处分,依规定被解职处分者5年内不得重回金融圈,后蔡友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金管会二度都败诉。

由于最高法院已是终极判决,蔡友才就不受再受限于解职处分「5年内不得重回金融圈」的限制。但是否能回金融圈担任顾问职或其他不必经过金管会审核的职务?金管会指出,「顾问」不是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职称,不用经金管会审,到时要看个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