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违约金超收被金管会盯上 这4种情况要银行退钱给卡友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图/资料照)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金管会先前检查时发现,部分银行仍有超收信用卡违约金,金管会主委顾立雄今(2)日与银行总经理举行会议,要求银行应依照处理原则退还溢收的违约金给持卡人;至于追溯适用时间则有2种,分别是2011年4月1日及2019年1月1日。

金管会在今年初针对本国银行办理信用卡违约金收取情况,进行专案检查,不过发现有部分银行对信用卡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仍有与规定「不符」或有「未妥」的情况,因此金管会针对相关信用卡违约金收取态样研订处理原则,在今天会议上请银行应依处理原则完成改善,以落实对持卡人权益的保障。

银行超收信用卡违约金的型态有4种,首先是持卡人当期帐单应缴总金额为1,000元,仍收取违约金,按照规定,当期帐单应缴总金额1,000元以下,不得对持卡人收取违约金。

再者是,二张卡同一帐单,持卡人未缴足当期帐单所列最低应缴金额计收违约金时,竟然以二张卡计收。依照规定,持有银行二张以上信用卡的持卡人,每期将所有信用卡消费明细,依卡别列印在同一张帐单上,并汇总为一个最低应缴金额及应付总金额,当持卡人未于当期缴款截止日前缴足当期最低应缴金额时,则依持卡数计收违约金。

银行局表示,针对上述两种情况,银行应自法规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起,将所超收的款项退还给持卡人。

▲金管会今年初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银行仍有超收信用卡违约金的情况。(示意图/资料照)

金管会在2018年12月曾针对信用卡违约金,最高连续收取数不得超过3期的计收规定,因此今年检查时仍发现有银行违反相关规定,第三种正是银行对持卡人前期未缴足最低应缴金额,收取前期违约金,但持卡人于本期缴款时,银行却将所付的款项,用抵缴持卡人前期未缴足的最低应缴金额,并重新起算违约期数

最后是,以中断收取违约金方式再重新起算违约期数,银行在持卡人连续违约状态下,以停收违约金方式中断违约金连续收取期数,之后再重新起算违约期数;中断方式包括银行主动停收、依持卡人请求停收违约金、或银行自行调降最低应缴金额,在中断违约金连续收取期数后,又再重新起算违约期数。

银行局指出,去年12月已函示说明违约金收取期数的计算与持卡人于当期缴款截止日前所付款项的抵充情形无直接相关;发卡机构在持卡人于连续违约状态下的违约金收取期数,无论如何至多不得超过3期,更不得在连续违约状态下自行中断停收违约金后,再重新起算违约期数,因此若有上述两种情形,银行应在2019年1月1日就所超收的款项返还给卡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