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实质法规 台商小心踩地雷

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China Practice执业会计师刘中惠指出,香港既要修补被动收入的避税漏洞,又同时得兼顾属地课税原则并保存自身竞争力。此次修法加上BEPS 2.0的预计实施,形同宣告运用香港达到全球不缴税的年代已经过去。

刘中惠也提醒台商,在2023年新法适用前,需重新审视香港公司的运用,适度配置香港公司所需具备的经济实质,对于实质营运需求如资金调度、专利研发等的香港公司,则要有在港缴税的准备。此外,企业应检视是否重新调整投资架构,尤其如通过香港转投资大陆或海外,相关股息或处分投资所得此后亦有可能需要在香港课税,而如果要进行调整,则可能衍生其他税负成本,建议台商企业在满足香港新法要求的同时,也不忘利用香港低税的优势,积极提升集团租税效率。

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China Practice协理任之恒说明,此次修法涵盖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利息以及专利知识产权收入四种被动收入;除实际汇入或有现金流的情况外,也包括其他实际运用相关收入的情形,例如关系企业间之应收付冲销等。新法规定,外商之香港子公司如于当地取得上述收入,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方可获得税务豁免,否则将可能进一步被认定应在香港征税。

KPMG毕马威香港区合伙人杨泽志进一步表示,关于在香港具备「经济实质」,将依据当地配置之人员资格与数量、营运开支等情况,以通盘考量的大原则进行个案判断。

杨泽志指出,如台商选择充实在港的经济实质,以排除专法的适用,该收入与香港的联结度势必提升,虽然仍有可能成功申请收入适用离岸免税,难度则相对提高。如香港公司除用作投资控股外未从事其他业务,则可适用较低标准,仅需配置持有或管理控股之功能,并依法进行香港公司周年申报等即可。他认为,参考BVI及开曼群岛等地对经济实质规范的实务经验,如台商在港的纯控股公司有聘请当地秘书公司或专业机构进行常年维护及周年申报,应可符合新法规范。

法令草案针对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设有特别持股豁免条款:如香港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持股达5%,且该子公司之被动收入不超过50%,则有机会适用特别持股豁免。但杨泽志指出,草案要求该香港公司属于当地居民,才可适用特别豁免,其「居民」定义尚待厘清,如需要比照税收居住者高门槛,则对台商实际意义不大。

另香港本次特别持股豁免亦引入BEPS 2.0的反滥用机制,发放股息之子公司法定税率需达到15%,或就处分投资所得者,于子公司当地之扣缴税率需达到15%。

杨泽志认为,对于专利或技术相关之权利金收入,则以企业在港发生的研发支出占该无形资产总支出的比例,计算专法课税豁免金额,外包予当地非关联方服务商也可纳入分子计算。此外,专法亦就租税协定网络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提供单边的税款扣抵,以消弭双重课税的情形。